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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氣候法第 11 條規定,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依行動綱領及階段管制目標訂修溫室氣體減量行動方案,六大部門將共同承擔減碳責任,逐期達成減碳目標。第一期部門行動方案(105-109 年)於民國 107 年 10 月 3 日奉行政院核定,第二期部門行動方案(110-114 年)則於 111 年 9 月 16 日核定。同時,每年編寫所屬部門行動方案成果報告,檢視執行狀況。

六大部門第三期減量行動方案辦理情形

第三期溫室氣體階段階段管制目標於114年5月6日經行政院核定,各部門遂依法據此訂修第三期部門減量行動方案。

為加速我國減碳行動,環境部於114年5月27日召開「第三期溫室氣體階段管制目標學者專家技術諮詢小組」,諮詢學者專家意見,經參酌修正後,各部門於114年6月30日提出六大部門第三期部門行動方案草案草案,並於114年7月10日召開六大部門「第三期溫室氣體減量行動方案公聽會」廣詢各界意見,經修訂後,依氣候法規定刻正報請行政院核定。

114年7月10日「第三期六大部門溫室氣體減量行動方案公聽會」即日起開放報名、廣徵各方意見(新聞稿)

第三期溫室氣體減量行動方案公聽會 1,500人次參與 廣徵各方意見(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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