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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因應全球氣候變遷挑戰,《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UNFCCC)與《巴黎協定》(Paris Agreement )架構下的年度締約方大會 (COP)持續推動各項決策與行動,形成全球氣候治理的核心進程。近年來,氣候協商焦點已從協定制度建構,逐步轉向執行與落實階段,議題涵蓋減量、調適、氣候資金、技術移轉、透明度及損失與損害等多元面向。環境部積極追蹤國際氣候公約發展,掌握各年度會議之決議方向與最新議題,作為我國推動氣候政策、參與國際合作及推進淨零轉型的重要依據。本區將依年度整理近年氣候公約主要會議 (自COP26起)之核心議題與決議摘要,協助社會大眾與政策推動單位掌握全球氣候行動的最新脈動。

本次會議通過「貝倫政治套案 (The Belém Political Package)」,核心目的在於加強多邊主義,並加快《巴黎協定》落實,內容包括完成全球調適目標(GGA)指標、及為氣候資金之《巴庫至貝倫路線圖》之後續行動提供平台,以擴大開發中國家從公私部門資金管道獲得的氣候融資規模等。重點如下:

本屆會議以「全球共作(Global Mutirão)」作為政治總結決議的包裹方式納入氣候資金、透明度、1.5°C路徑,以及「單邊貿易措施(UTMs)」等議題。

COP30 延續首次全球盤點(GST)後的政策週期要求,強調各國需在下一輪 NDC(以2035為共同時間架構)中提高企圖心、採取全經濟範疇深度減量,並運用再生能源、能源效率與甲烷減排等高成本效益措施。然而,最終文本並未新增更強的化石燃料語句,亦未提出新的集體減量目標,被評估在減緩面向偏向政治訊號與既有承諾重申;同時,減緩工作計畫(MWP)則維持對話與方案分享功能,但成果不具約束力。

調適議題是 COP30 最具制度性意義的成果之一,會議在「阿聯–貝倫工作計畫」兩年整合基礎上,最終通過 59 項「貝倫調適指標(Belém Adaptation Indicators)」,使全球首次就調適進展建立共同語彙與衡量架構;但同時強調指標之「自願性、非處罰性、國家驅動」,並明確指出不得將指標作為取得公部門氣候資金的先決條件,亦不得用於國別比較。

COP30 在資金議題上反映開發中國家要求落實《巴黎協定》第9.1條公部門義務、與已開發國家強調私部門動員之結構性分歧。最終成果聚焦於制度性安排:在共作決議中重申 NCQG 與「巴庫–貝倫路線圖」的落實需要公私資金共同動員,並建立為期兩年的「氣候資金工作方案」,作為後續政治協商平台,供開發中國家在未來兩年持續就第9.1條之公部門資金提供進行談判。

在調適資金面向,開發中國家主張2030年前三倍化,已開發國家主張延後並避免僵固數值。最終共作決議呼籲至2035年前至少將調適資金提高至現有水準的三倍,但未明確基準年度與精確金額。

相較政治議題的膠著,第六條在技術層面展現對環境完整性的維持。第6.4條決議明確 CDM 將於 2026 年底關閉,並規範舊有專案移轉條件,以避免低品質減量額度湧入;第6.2條則在首批技術審查後揭示制度一致性不足,COP30 以「促進」改善而非強化約束,並透過能力建構與技術支援,協助締約方逐步調整制度與實務作法,以提升第6.2條合作之可行性。

COP30 的一項制度轉折是「單邊貿易措施(UTMs)」首度被寫入大會決議文本,使 CBAM 等邊境措施之公平性與貿易衝擊正式成為公約體系需處理之議題,並設立為期三年的對話機制,象徵氣候政策與貿易規則的衝突由檯面下走向正式議程。

整體而言,COP30 呈現「制度建構仍在前進、政治共識持續後退」的複雜態勢:一方面,GGA 指標通過、公正轉型機制落地、損失與損害基金啟動資金需求案件申請,以及第六條避免監管倒退,均屬制度推進;另一方面,在化石燃料路徑、資金義務與科學表述等核心議題上,文本仍偏保守,顯示全球氣候治理在信任赤字下承受巨大壓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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