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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資源
水資源領域
主辦機關:
經濟部
協辦機關:
內政部、環境部、農業部(農田水利署、林業及自然保育署、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臺北市政府(臺北自來水事業處)、金門縣政府、連江縣政府、澎湖縣政府、台灣自來水公司

水資源調適領域在永續發展目標下,為強化調適與減緩兼顧之氣候行動,落實科學研發應用於調適目標的策略與措施如下表:

 

水資源領域調適目標、策略及措施

水資源領域調適目標、策略及措施

依據氣候變遷法第 19 條第四項,易受氣候變遷衝擊權責領域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每年編寫調適行動方案成果報告,送中央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對外公開。

行政院經濟部(經濟部)為易受氣候變遷衝擊之水資源領域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爰此,水資源領域調適行動方案之各協辦機關,每年將提交優先行動計畫成果或進度報告予以經濟部統一彙整為領域成果報告,於法定期限前函送主管機關(環境部),環境部則將綜整水資源領域及其他領域成果撰擬國家調適計畫年度成果報告,循程序審核後公布並提報至永續會進行管考。

水資源領域行動方案各協辦機關皆需持續追蹤各別調適行動計畫執行情形,執行完成計畫辦理退場,並通盤檢視機關調適策略推動重點與方向,增減或修正提列之優先行動計畫,併同上述領域成果報告定期提交,並由中央主管機關(環境部)每半年召開跨部會協商,針對關鍵議題進行討論凝聚共識,研提有效作法,據以落實調適策略監測與評估機制,以符滾動修正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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