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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於 113 年 8 月 29 日公告碳費三項子法,我國正式邁入碳定價時代。
為讓碳費徵收對象有足夠的時間評估及規劃至 2030 年可達成減量目標,並且提出自主減量計畫,我國碳費自明(114)年起開徵:
明(114)年:114年排放量正式納入碳費徵收計算。
後(115)年:收費對象依據114年排放量及適用的費率進行繳費。
▍收費對象?
公告應盤查登錄及查驗之排放源,且全廠(場)直接及使用電力間接溫室氣體年排放量合計值達 2.5 萬公噸 CO2e 以上之電力、燃氣供應業及製造業。
▍如何適用優惠費率?
事業需提出自主減量計畫,達指定目標,且在政府部門每年監督落實情況下,才會有取得優惠費率之機會。
有關臺灣碳權交易所經營非屬氣候變遷因應法認可之國外減量額度交易業務,環境部於112年11月22日函送「臺灣碳權交易所辦理非屬氣候變遷因應法所定之國外減量額度上架參考指引」供其參考,以協助國內企業把關減量額度交易商品。
- 一、我國已於氣候變遷因應法訂定長期減量目標:西元2050年溫室氣體淨零排放。為達到目標另訂定5年為一期的溫室氣體階段管制目標。
- (一)第一期(105-109年)目標為109年減量2%(相較於94年)。
- (二)第二期(110-114年)目標為114年減量10%(相較於94年)。
- (三)第三期(115-119年)依法應於113年提出,註:於111年12月28日公布我國淨零轉型之西元2030年國家自定貢獻(NDC)自減量20%提高至24±1%(相較於94年)。
- 二、我國針對第一期(105-109年)階段管制目標訂定109年較基準年94年減量2%的目標,109年我國溫室氣體淨排放量為 263.226MtCO2e,相較基準年已減少1.88%,接近減量目標。
環境部公告「事業應盤查登錄及查驗溫室氣體排放量之排放源」
依據「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登錄及查驗管理辦法」事業應於每年4月30日前完成盤查作業,及每年10月31日前完成查驗作業。
依據「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登錄及查驗管理辦法」第11條第1項規定,事業因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是由致未能於期限內完成登錄或查驗作業時,應於規定期限屆滿前,以書面敘明理由,檢具相關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展延,最長不得超過60日。
- 一、依據氣候變遷因應法第21條第1項:「事業具有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排放源,應進行排放量盤查,並於規定期限前登錄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資訊平臺;其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應查驗者,盤查相關資料並應經查驗機構查驗。」
- 二、盤查及查驗結果應登錄於環境部氣候變遷署「事業溫室氣體排放量資訊平臺」
- 一、環境部氣候變遷署彙編「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作業指引」,置於「事業溫室氣體排放量資訊平臺」下載專區,使事業易於了解盤查制度及辦理盤查。
- 二、環境部氣候變遷署亦於「事業溫室氣體排放量資訊平臺」提供「排放量試算工具」,事業可依溫室氣體排放來源,並依使用之燃(原)物料種類與數量,計算溫室氣體排放量。
- 一、依環境部公告「事業應盤查登錄及查驗溫室氣體排放量之排放源」規定,針對接近門檻值之對象,依規定該年度非屬本公告之應盤查登錄對象,但排放源亦可選擇依「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登錄及查驗管理辦法」進行盤查登錄作業。
- 二、另提醒事業應妥善保存判別「全廠(場)化石燃料燃燒之直接排放及使用電力之間接排放產生溫室氣體年排放量」之相關資料,以利主管機關備查。
- 三、此外,非屬公告之排放源仍應每年檢視自身溫室氣體排放情況,是否達「事業應盤查登錄及查驗溫室氣體排放量之排放源」附表規定之排放量門檻。
目前有關氣候變遷風險圖資可於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TCCIP臺灣氣候變遷推估資訊與調適知識平臺」查詢。
目前公告產品項目刻正研議中,預計徵詢專家學者意見,並與業界及民眾充分溝通後擇定,將採分批方式公告應標示碳足跡之產品項目。
6月1日起,汰換老舊車輛的民眾上「廢車回收一站通」網站將可看到更為優惠的收購方案。老舊汽車汰換電動車將由原本環保署所補助的每輛可領1萬5,000元,因竹科加入收購而加碼至1萬6,000元,車籍在竹竹苗地區者,領取金額更提高到1萬9,100元;另外新竹縣環保局則比照去年持續收購電動機車減碳效益,每輛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