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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碳邊境調整機制(EU CBAM)認證與查驗現行規定說明

隨著歐盟碳邊境調整機制(CBAM)過渡期步入尾聲,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起,進口至歐盟的受管制產品,若依據實際值計算產品碳含量(embedded emissions),其排放數據必須交由具備資格的「查驗機構」進行查驗。

為確保 CBAM 查驗制度的公信力並與現行歐盟排放交易體系(EU ETS)接軌,歐盟執委會正式發布了關於查驗機構認證條件的授權法規 (Delegated Regulation 2025/2551) 以及查驗原則的實施法規 (Implementing Regulation 2025/2546),其查驗相關規定整理如下:

一、 查驗機構資格與認證規範

為了確保查驗品質,只有經過認證的查驗機構才能執行 CBAM 查驗業務。

  • 確認查驗機構資格:查驗機構須經由歐盟各成員國指派的「國家認證機構(National Accreditation Body, NAB)」認證後始得執行CBAM查驗業務。
  • 確認認證範圍(Scope of Accreditation):查驗機構的認證並非一體適用,而是依據 CBAM 管制的產品類別(例如:水泥、氫氣、化肥、鋼鐵、鋁以及電力等)來區分。企業在委託時,務必確認該查驗機構具備所屬的「活動組別」認證資格。
  • 注意獨立性與利益迴避:查驗機構必須保持絕對的客觀、獨立與公正,嚴禁與受查驗的營運者有利益衝突。企業不可以委託曾經協助自身撰寫監測計畫、排放報告,或是協助開發溫室氣體監測系統的顧問團隊來執行查驗工作。

二、 排放數據「查驗」流程與標準

查驗的核心目標在於對企業提交的排放報告提供「合理保證(reasonable assurance)」,確保其中沒有重大不實表達。查驗機構將依循三大查驗核心步驟完成作業:包含策略分析與風險分析、擬定查驗與抽樣計畫,以及執行數據驗證與分析程序。

法規對於數據正確性,已設定「重大性門檻(Materiality Level)」,明訂5%的容許閾值,若數據誤差超過5%,就會被直接判定為重大不實而無法通過查驗。

三、實地查訪(Site Visits)要求與豁免條件

  • 首年強制規定:在應受查驗的第一年,查驗機構必須親自到廠區進行「實地查訪」。
  • 後續年度的放寬條件:為了減輕企業配合查驗的負擔,如果在前一至兩期已經進行過實地查訪,且工廠的監測計畫或生產流程沒有發生「重大變更」(所謂重大變更包含:新增或關閉生產線、變更能源供應、改變監測方法或前驅物來源等),查驗機構可以決定改採「線上虛擬查訪」,甚至完全豁免查訪。
  • 特殊情況:若遭遇嚴重、異常且無法預見的不可抗力因素導致無法親赴現場,經合理努力仍無法克服時,也可改採虛擬查訪。

四、 查驗報告的出具與聲明

完成查驗工作後,查驗機構會出具正式的查驗報告。查驗報告必須使用歐盟執委會統一提供的電子範本,並直接於「CBAM 登錄系統(CBAM Registry)」中製作與提交。報告內容需包含查驗範圍、生產場址資訊及最終核定的碳排放數值。

完整法規文本與技術文件,請參考歐盟執委會 CBAM 官方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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