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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 CBAM 規範
國際 CBAM 規範

歐盟 歐盟 CBAM 發展歷程

歐盟碳邊境調整機制(Carbon Border Adjustment Mechanism, CBAM)源於2019年公布的「歐洲綠色政綱(European Green Deal)」,目標是在2050年實現碳中和,並防止碳洩漏問題。2021年7月,歐盟於「Fit for 55」氣候政策套案中正式提出CBAM草案,並將其納入高碳排產業的氣候治理架構。2022年12月,歐盟議會與理事會達成臨時協議,確立CBAM採分階段實施。2023年5月法案正式通過並進入實施階段,同年10月開始過渡期,進口商需申報產品碳排放量,但尚無須繳交CBAM憑證費用。其後歐盟持續完善相關制度,並於2025年12月陸續發布多項配套子法與執行細則,進一步明確碳排計算、申報程序及管理規範;且自2026年起CBAM正式全面啟動,屆時進口商須依產品實際碳排放量購買CBAM憑證,以確保進口產品與歐盟境內產品承擔相當的碳成本。

CBAM時間表

歐盟 歐盟 CBAM 規範總覽

歐盟碳邊境調整機制(CBAM)將於2026年1月1日正式實施,並須於2027年9月30日前完成首次CBAM憑證繳交。制度目前涵蓋鋼鐵、水泥、鋁、肥料、電力及氫氣等產品,進口商須依產品實際碳排放量購買CBAM憑證。若企業無法取得可靠的碳排數據,則可暫採預設值計算。隨著歐盟碳排放交易制度(EU ETS)免費配額自2026年起逐步取消,CBAM收費比例亦將同步提高,並預計於2034年全面接軌歐盟碳市場,以確保進口產品與歐盟境內產品承擔相同的碳成本。相關制度重點整理如下表。

此外,歐盟執委會官方亦設立CBAM法案專頁,提供最新政策消息、法案文本、過渡期執行規章及相關附件等資料,供各界查閱與下載。

歐盟 歐盟執委會官方網站連結

歐盟 CBAM 相關規範摘整表

更新日期:2026.02.10

項目 規範內容
行政作業規範 行政作業規範 開始日期
  • 2026 年 1 月 1 日正式實施
    (首次繳交憑證時間為 2027 年 9 月 30 日)
納管範圍內的行業
  • 鋼鐵、水泥、鋁、肥料、電力、氫氣
    • ✓ 水泥產品:排除其他高嶺土黏土 (CN code 25070080) 中的非煅燒黏土
    • ✓ 新增電力 (CN code 27160000) 納入,並僅須採計其直接排放
涵蓋溫室氣體種類
  • 鋼鐵、水泥、肥料、電力、氫氣產品,僅包含二氧化碳
  • 鋁產品,包含二氧化碳及全氟碳化物
涵蓋排放範疇
  • 複雜產品包括前驅物產品碳含量
  • 鋼鐵、鋁、電力、氫氣產品僅採計直接排放
  • 水泥和肥料產品包含直接排放與間接排放
申報及繳納義務方
  • 授權申報人(歐盟進口商):自 2026 年 1 月起,僅有獲准的申報人可將 CBAM 納管商品進口至歐盟。
  • 進口商可委託第三方專業機構代辦 CBAM 申報。
  • 緩衝期申請:進口商若在 2026 年 3 月 31 日前提交授權申請,可在等待核准期間繼續進口相關商品。
免繳交 CBAM 限值
  • 對歐洲經濟區國家、與 EU ETS 完全連結的國家免繳。
  • 單一進口商年進口累積淨重≦50 噸;以涵蓋超過 99%的納管排放量為目標。
申報日期與憑證繳交期限
  • 進口商須於每年 9 月 30 日前,提交前一年度的申報數據,並繳交 CBAM 憑證。
免費配額削減
  • 歐盟境內原有的免費排放配額將從 2026 年開始逐年遞減,並在 2034 年完全取消。
  • CBAM 的收費比例將與此同步調升,直到與 EU ETS 完全接軌。
CBAM 價格與繳納形式
  • 憑證起售日:2027 年 2 月 1 日
  • 依據排放額度(EU Allowances, EUAs)每週平均拍賣價格購買 CBAM 憑證
CBAM 憑證回購
  • 每年 10 月 31 日前
記錄保存
  • 相關紀錄保存期間至少為報告期結束後的六年
產品碳含量及排放量計算 產品碳含量及排放量計算 排放量計算要求
  • 原則上優先使用實際值 (Actual values);若無法取得可靠數據計算產品碳排放,可使用預設值 (Default values)
  • 前驅物資料無法取得或未經合格查證時,可使用預設值
  • 計算複雜貨品時,可混合使用實際值+預設值
監測與報告要求
  • 生產設施必須建立監測計劃,包括數據收集頻率、計量工具的準確度等
  • 年度報告須詳細列出進口貨品的總量及其對應的碳排放數據
  • 監測計畫及排放報告一律以英文提交
預設值
  • 正式期預設值具「懲罰性」的加成機制 (Mark-up)。
    (2026 年 +10%;2027 年 +20%;2028 年以後 +30%)
  • 將於 2027 年前完成修正。(最快可望於 2026 年完成)
認證與查驗 認證與查驗
  • 查驗機構認證授權規章
    • ✓ 設立於歐盟會員國之法人應向該國認證機構申請。
    • ✓ 非歐盟會員國(如台灣)之法人或查驗機構,可向任一歐盟會員國之國家認證機構提出申請。
  • 評估與證書:
    • ✓ 認證證書有效期間不得超過 5 年,到期前須重新評估。
    • ✓ 若查驗機構已具備歐盟碳排交易系統(EU ETS)認證,可申請擴大範圍至 CBAM。
  • 監督與管理:國家認證機構每年須對查驗機構執行辦公場所評估(實地或虛擬)。
  • 查驗機構須於每年 11 月 15 日前提交下一年度的查驗計畫資訊。
扣抵 扣抵
  • 自 2027 年起,針對已實施碳定價規則之第三國,委員會得於 CBAM 註冊系統中,確定並提供該等國家預設碳價,並公布其計算方法。

本專區依歐盟 CBAM 最新規範,提供「產品碳含量及排放計算」、「認證及查驗」及「碳費扣抵」等主題之重要制度內容與規範重點及連結,協助企業快速了解相關要求,掌握申報與因應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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