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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費徵收專款專用

推動實施碳定價是減碳重要策略,為加速減碳作為,氣候法增訂徵收碳費之經濟誘因工具,專款專用於辦理溫室氣體減量相關工作、發展低碳與負排放技術及產業、補助及獎勵投資溫室氣體減量技術等,以促進溫室氣體減量及低碳經濟發展。

碳費制度將依國家減量目標,分階段逐步推動,初期會針對年排放2.5萬噸二氧化碳當量以上之電力業及製造業開始徵收。依氣候法第28條第3項,碳費之徵收費率,由中央主管機關所設之費率審議會依我國溫室氣體減量現況、排放源類型、溫室氣體排放種類、排放量規模、自主減量情形及減量效果及其他相關因素審議,送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並定期檢討之。

碳費是經濟手段而非財政工具,徵收目的是為促進實質減量,因此,氣候法第29條也設計碳費徵收對象因轉換低碳燃料、採行負排放技術、提升能源效率、使用再生能源或製程改善等溫室氣體減量措施,能有效減少溫室氣體排放量並達指定目標者,得提出自主減量計畫申請核定優惠費率,透過不同費率的設計,促使排放量較大的事業積極減量。

碳費收入將納入「溫室氣體管理基金」,專供執行溫室氣體減量及氣候變遷調適之用,氣候法第33條已明定該基金用途,包括發展低碳與負排放技術、補助及獎勵投資溫室氣體減量技術、推動氣候變遷調適工作、碳足跡管理機制、教育宣導及協助公正轉型等,透過妥善的收支運用規劃,以加大減量效果,並定期公開執行成果報告。

碳費費率審議會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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