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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費專區

與國際先進作法一致 推動我國碳定價

  • 國際碳定價現況:全球75個國家或地區實施碳定價(碳稅費39個,總量管制排放交易36個)
    以亞洲為例:日、韓、新加坡、中國、印尼已實施;泰國、越南、馬來西亞規劃中
  • 我國採碳費先行:我國依氣候變遷因應法推動國內碳定價,採碳費先行,透過優惠費率鼓勵實質減量,並搭配自願減量核發減量額度等多元機制,以大帶小擴大減量參與,加大加速減量。
  • 中長程碳定價機制:參考國際經驗,逐步發展總量管制下的碳交易制度。
  • 碳費三子法公告 正式邁入碳定價時代:環境部於113年8月29日發布「碳費收費辦法」及「自主減量計畫管理辦法」,並公告「碳費徵收對象溫室氣體減量指定目標」,完成碳費制度三項配套子法,同時宣布我國正式邁入碳定價時代。為讓碳費徵收對象有足夠的時間評估及規劃至2030年可達成減量目標,並且提出自主減量計畫,我國碳費自114年起開徵,114年排放量正式納入碳費徵收計算;115年起收費對象依據114年排放量及適用的費率進行繳費。

一、費率訂定及徵收時程

  • 費率審議會於113年10月7日完成審議,包括:一般費率及二種優惠費率;由環境部於113年10月8日進行預告,114年1月1日生效。
  • 為讓碳費徵收對象有足夠時間評估2030可達成減量目標,並且提出自主減量計畫,114年試申報不繳費,115年依據114年排放量及所適用之費率繳費。
費率訂定及徵收時程 本圖為碳費費率訂定及徵收時程的時間軸,涵蓋113年至115年。重要節點包含:113年8月29日公告碳費三項子法;114年1月1日費率公告生效,並於10月底前完成費率預告、公告及審議;114年4月至6月進行試申報碳費(不繳費);114年6月30日前可申請自主減量計畫,以利115年適用優惠費率;115年4月至5月繳交114年排放量碳費。
費率訂定及徵收時程

二、碳費收費辦法規範重點

  • 收費對象:溫室氣體年排放量達2.5萬公噸CO2e以上之電力、燃氣供應業及製造業
  • 繳費時程:自費率公告生效次年起,於每年5月底前,將前一年度全年排放量,依公告費率繳費。
    (費率114年1月1日公告生效,115年5月要繳交114年全年排放量之碳費)
  • 碳費計算:碳費 = 收費排放量 × 徵收費率
  • 過渡配套機制:收費排放量=(年排放量-K值)×排放量調整係數值
    • 屬高碳洩漏風險行業(參考國際評估方法,考量貿易密集度及排放密集度,且提出自主減量計畫經審查核定),初期排放量調整係數為0.2 ;未來第二期及第三期分別為0.4及0.6
    • 非屬高碳洩漏風險行業,年排放量扣除碳費起徵門檻 K值 (2.5萬公噸,未來分階段調整)
    • 使用減量額度:國內減量額度可扣減收費排放量上限10%;
      國外減量額度應經環境部認可,且非高碳洩漏行業才可使用,上限5%

碳費徵收對象行業別分析

  • 依據「事業應盤查登錄及查驗溫室氣體排放量之排放源」之111年盤查結果,推估收費對象約500廠(281家公司,其中有141家上市櫃公司)。
  • 收費對象之溫室氣體排放量約155百萬公噸二氧化碳當量,約占全國總排放量54%。
111年納管對象溫室氣體排放情形 本圖為堆疊直條圖,橫軸為各產業類別,縱軸為溫室氣體排放量(百萬公噸CO2e)。圖表顯示鋼鐵業與基本化學材料製造業的總排放量最高。各產業排放量由「直接溫室氣體排放量」(藍色條狀)與「間接溫室氣體排放量」(橘色條狀)堆疊而成。其中,鋼鐵業以直接排放為主,而半導體業、面板業及其他製造業則以間接排放佔比較高。
111年納管對象溫室氣體排放情形

三、自主減量計畫管理辦法規範重點

  • 碳費徵收對象因轉換低碳燃料、採行負排放技術、提升能源效率、使用再生能源或製程改善等措施,能有效減少溫室氣體排放量並達指定目標者,得提出自主減量計畫申請核定優惠費率。
  • 每年4月30日前提交前一年度執行進度報告送環境部審核,並規定限期改善,廢止之情形。經查核且未達指定目標之年度改為一般費率。

四、碳費徵收對象溫室氣體減量指定目標規範重點

  • 以2030年為目標年,二種指定削減率適用不同優惠費率:
    • 行業別指定削減率:以110年為基準年,此目標參酌國際間科學基礎減量目標(SBT)訂定,適用優惠費率A。
    • 技術標竿指定削減率:以107~111年為基準年,考量各排放源排放型式,包括燃料種類、製程、電力使用等訂定減量目標,適用優惠費率B。
行業別指定削減率、技術標竿指定削減率、各行業目標年燃料排放標竿 行業別指定削減率、技術標竿指定削減率及各行業目標年燃料排放標竿 本圖包含三部分資訊: 1. 附表1顯示行業別指定削減率:鋼鐵業25.2%、水泥業22.3%、其他行業42%,目標年為民國119年,基準年為民國110年。 2. 附表2列出技術標竿指定削減率,依據排放型式(直接排放、製程排放、電力間接排放)設定不同的削減率計算公式或百分比。 3. 附表3列出各行業目標年燃料排放標竿,包含鋼鐵、水泥、煉油及石化、紡織、造紙及其他行業,並提供對應的燃料單位熱值排放量(gCO2e/Kcal)。 圖表下方註明事業應依附表二計算目標年溫室氣體年排放量,且基準年為民國107至111年之算數平均值。
行業別指定削減率、技術標竿指定削減率、各行業目標年燃料排放標竿

五、加大減碳力道的輔導資源

環境部碳費收入專款專用 經濟部輔導措施 本圖分為左右兩欄。左欄為「環境部碳費收入專款專用」,列出五大面向:執行面(排放源檢查、溫室氣體減量、帳戶管理、碳足跡、國際事務及公正轉型)、減量面(補助與獎勵研發)、調適面(氣候變遷調適)、教育面(教育宣導)及其他相關事項。右欄為「經濟部輔導措施」,針對碳費課徵對象及所有企業,提供六項措施:接軌碳費制度、深度節能推動計畫、提供減碳診斷輔導、政府補助資源、低利率貸款及減碳租稅獎勵。
環境部碳費收入專款專用 經濟部輔導措施

六、法規宣導及輔導

法規宣導及輔導進程 本圖為碳費徵收制度的時程規劃,由左至右分為四個階段: 1. 113年8月:8月29日發布《碳費徵收制度3項配套子法》。 2. 113年9月至10月:環境部與經濟部將辦理10場以上碳費三項子法相關說明會。 3. 113年11月至12月:開始受理自主減量計畫審查;113年11月至114年期間,經濟部進行自主減量計畫撰擬輔導。 4. 114年1月起:費率公告生效,環境部建置碳費試算平台及諮詢窗口。
法規宣導及輔導進程

七、碳費與碳邊境調整機制

  • 國外碳邊境調整機制(CBAM)實施期程:
    • 歐盟:2023年10月起為過渡期,進口商依申報義務執行規章進行申報 2026年起正式實施,進口商必須透過購買CBAM憑證進行財務調整,以平衡碳成本。
    • 英國:CBAM 法規今年6月公眾諮詢意見,預計2027年上路。
碳費與碳邊境調整機制 圖片左側說明歐盟CBAM憑證扣減規則:包含產品在歐盟的免費排放額調整,以及在生產國已支付碳價(如碳稅、碳費、ETS)可申請扣除。並指出我國已繳交碳費可扣除,但計算方式未定,且2025年起碳費徵收對象需納入計算。圖片右側為折線圖,顯示歐盟ETS高碳洩漏風險免費配額比例變化。從2013年至2025年維持100%,自2026年起啟動逐年遞減,至2034年降為0%。圖中標註2026年為免費配額退場與CBAM實施的轉折點。
碳費與碳邊境調整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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