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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自定貢獻 (Nationally Determined Contributions, NDCs) 為《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United Nations Framework Convention on Climate Change, UNFCCC) 架構下於西元(下同) 2015 年第 21 屆締約方大會 (COP21) 通過《巴黎協定》(Paris Agreement) 所確立之核心制度,要求各國應提出在 2020 年以後的氣候行動,揭露包括溫室氣體減量措施、減量目標及氣候變遷調適等作為,並需至少每 5 年更新強化。

2035 年國家自定貢獻 (NDC3.0)

依據 2023 年 COP 28 第 1 次全球盤點與阿聯共識決議,我國於 2025 年提出清晰、透明及可理解的NDC3.0,採以 ICTU 表格加上 10 大面向論述,提升 2030 年減量目標為相較2005基準年減少 28 ± 2%,並提出 2035 年國家溫室氣體淨排放量相較基準年減少 38 ± 2% 的減碳新目標,明確設定低碳臺灣之轉型里程碑,以實現 2050 年法定淨零排放目標。

行政院核定函PDF

我國國家自定貢獻 (NDC3.0) 中文版PDF

我國國家自定貢獻 (NDC3.0) 英文版PDF

ICTU表格簡要論述

ICTU 項目 內容摘要

1. 參考點的量化資訊

依據臺灣國家溫室氣體清冊報告排放數據,以 2005 年淨排放為基準年,國家溫室氣體淨排放量減少 36% 至 40%

2. 實施的時程和/或週期

2031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35 年 12 月 31 日止。以 2035 年作為 NDC 3.0 的單一目標年份

3. 範疇與涵蓋項目

涵蓋全國範疇涵蓋溫室氣體:CO₂、CH₄、N₂O、HFCs、PFCs、SF₆、NF₃涵蓋部門:能源;工業製程及產品使用;農業;土地利用、土地利用變化及林業;廢棄物覆蓋率:100%

4. 規劃過程

  1. 參照臺灣第三次國家報告說明國情,及說明多元管道提供各界在氣候政策的參與方式
  2. 說明臺灣內國法化制度,包含修定氣候法、公布國家減碳新目標及國家總體減碳行動計畫。
  3. 強調目標設定方法與附件一國家一致呼應「全球盤點」成果及「阿聯共識」,包含:再生能源裝置容量、逐步汰換燃煤、前瞻技術發展、甲烷等非二氧化碳之溫室氣體之管理、運輸減碳策略等,符合全球 1.5°C 淨零路徑。

5. 假設和方法,包括估計和核算人為溫室氣體排放量和移除量之方法

遵循 IPCC 方法學進行排放量估算,包括 2006 年國家溫室氣體清冊指南、2013 京都議定書補充文件、2013 年濕地補充文件、2006 年 IPCC 指南的 2019 年修訂版、IPCC 第五次評估報告表 8.A.1 所列 100 年全球暖化潛勢值。另亦將確保符合臺灣國情巴黎協定第六條規定透明度要求情況下,完成跨國間減量額度轉移

6. 締約方如何根據其國情,認為其國家自定貢獻為公平且具有企圖心

臺灣承諾於 2050 年實現溫室氣體淨零排放,2035 年目標呼應「阿聯共識」與「全球盤點」成果,代表臺灣符合自身國情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下所能達成之企圖心。另臺灣於 2015 至 2025 年期間,已兩次強化 2030 年減量目標。

7. 國家自定貢獻實現公約第 2 條之方式

臺灣 2035 年 NDC 的承諾,代表其對(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第 2 條目標的貢獻,將大氣中溫室氣體濃度穩定在一個水平,以防止對氣候系統造成危險的人為干擾。

溫室氣體長期減量路徑規劃

溫室氣體長期減量路徑規劃

2032、2035年減碳新目標設定規劃

2032、2035年減碳新目標設定規劃

我國NDC3.0十大面向

臺灣依《巴黎協定》啟動強化減量企圖心,從最初設定2030年較BAU減量50%(較2005年減量20%),到2022年自主更新為減量23%~25%。2023年法制化2050淨零目標並建立五年期階段管制。透過跨部會整合,總統府「國家氣候變遷對策委員會」提出新目標:2030減量26%~30%,2035年減量36%~40%,並對應提出20項旗艦減碳行動及6大制度創新。

減碳旗艦行動計畫

《氣候法》確立2050淨零法律地位,強化部會分工、碳費、調適、資訊公開與公眾參與。由永續會與地方共同推動中央地方治理機制;各部會須定期提出減緩與調適行動計畫。並同步檢討能源、產業、土地建築等相關法規,配合淨零轉型。

2016年後再生能源占比由4.8%成長至2024年的11.7%。第二次能源轉型採「多元綠能、深度節能、科技儲能、強韌電網、電力去碳化」五軸推動,強化氫能、生質能、地熱與CCUS應用,建構低碳、安全、智慧之能源新結構。

推進氫能、深層地熱與複合海域能源,導入AIoT提升製程節能與綠色製造。促進綠色工廠與淨零基礎建設,加速農業碳匯、水田減碳與農機電動化,並強化示範場域與技術應用落地。

發布綠色與轉型金融行動方案,導入永續分類標準、綠色債券及百億「綠色成長基金」引入民資。2025年啟動碳費制度、並預備ETS總量管制交易,形成完整碳定價體系並與國際接軌。

從食衣住行教育文化等面向推廣民眾綠生活與低碳選擇,設立行動指引。強化地方社區能源自主與循環經濟,打造地方淨零生態系與公民參與平台臺。

建立公正轉型機制,保障產業、勞工、脆弱族群及原住民主體參與,並公開行動成果。啟動「綠領人才培育計畫」,強化技能培育、媒合平台與轉型就業支援,納入全球人才。

臺灣參與多邊/雙邊合作與《巴黎協定》第6條ITMOs機制,建立臺灣碳權交易所,強調避免重複計算與永續發展。透過能源與碳權合作、氣候融資與技術合作,參與全球減碳行動。

依據IPCC報告,定期發布本土氣候風險評估,訂定四年期「調適行動計畫」,涵蓋基礎設施、水資源、海岸、農業、生物多樣性、健康等領域,強化全國適應韌性。

臺灣將氣候與人權納入國家行動計畫,確保弱勢參與與決策正義。性別平權政策納入氣候減緩與調適。兒少政策強調教育溝通與參與機制,實踐代間正義與多元包容。

NDC3.0擬定過程社會溝通

減碳旗艦行動計畫

114 年 8 月 13 日人權、性平、兒福專家座談會議紀錄PDF

114 年 8 月 29 日專家技術諮詢會議紀錄PDF

「中華民國(臺灣)2035 年國家自定貢獻 (NDC3.0) 草案」座談會資訊連結

公眾意見及部會回復情形PDF

行政院核定函PDF

我國國家自定貢獻 (NDC3.0) 中文版PDF

我國國家自定貢獻 (NDC3.0) 英文版PDF

歷史資料

更新 NDC (NDC2.0)

2023 年修訂《氣候變遷因應法》納入 2050 年淨零排放目標,參照 CMA 第 1/CMA.3 號決議文更新 NDC (NDC2.0),強化 2030 年減量目標,提升至較基準年減少 24 ± 1%。

我國國家自定貢獻 (NDC2.0) 中文版PDF

我國國家自定貢獻 (NDC2.0) 英文版PDF

INDC

根據 UNFCCC 第 1/CP.20 號決議文,臺灣於2015 年提出「國家自定預期貢獻」 (Intended Nationally Determined Contribution, INDC),規劃與《巴黎協定》2°C 目標一致之減碳路徑,設定 2030 年溫室氣體淨排放量為依現況發展趨勢推估情境 (business as usual, BAU) 減量 50%,相當於以 2005 年作為基準年的排放量減少 20% 。

我國國家自定預期貢獻 (INDC) 中文版PDF

我國國家自定預期貢獻 (INDC) 英文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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