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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元(下同)2015 年巴黎協定要求各國應提出在 2020 年以後的氣候行動,揭露包括溫室氣體減量措施、減量目標及氣候變遷調適等作為,該機制稱為國家自定貢獻(Nationally Determined Contributions, 簡稱 NDC),並需至少每 5 年更新強化。我國於 2015 年提出「國家自定預期貢獻(Intended Nationally Determined Contribution, INDC)」,設定 2030 年溫室氣體淨排放量為依現況發展趨勢推估情境 (business as usual, BAU) 減量 50%,相當於以 2005 年作為基準年的排放量減少 20%;我國續依據 2021 年 COP 26 格拉斯哥氣候協議,加強企圖心及強化目標,於 2022 年更新國家自定貢獻(NDC 2.0),強化 2030 年減量目標,提升至較基準年減少 24 ± 1%;依據 2023 年 COP 28 第1次全球盤點與阿聯共識決議,於 2025 年公布2035年國家自定貢獻(NDC 3.0),再次提升 2030 年減量目標為相較基準年減少 28 ± 2%,並提出 2035 年國家溫室氣體淨排放量相較基準年減少 38 ± 2% 的減碳新目標,並依據氣候公約「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和各自能力」原則持續提升減量企圖心,以實現 2050 年法定淨零排放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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