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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特定部門別規則
6.1 依據CBAM規定,水泥是否被定義為複雜貨品?
- 是的。水泥在CBAM涵蓋範圍內被定義為複雜貨物,因為熟料(clinker)是水泥的前驅物,且熟料本身亦在 CBAM 涵蓋範圍內。
6.2 涉及放熱化學反應的肥料生產過程,是否應計入直接排放?
- 如果反應導致二氧化碳生成,例如透過有機化學物質的氧化反應,導致二氧化碳被排放,則其將被計為直接排放。將天然氣轉化為氫氣的過程中所產生的排放量,亦屬於直接排放。
6.3 結合於尿素中的二氧化是否能計算為負排放?
- 不能。依據EU ETS規定,結合於尿素中的二氧化碳不計為負排放。因此,就CBAM規定申報排放量時,結合於尿素中的二氧化碳亦不適用任何扣減。這也意味著,在氨(合成氨)之生產過程中產生並轉移到尿素生產的二氧化碳,仍應計入氨之生產過程中的排放量。
6.4 在計算鋼鐵產品的內含排放量時,是否包含石灰窯、焦爐廠等輔助製程?
- 依據(EU)第2025/2547號執行規則附錄一的規定,每個生產過程的系統邊界,依據所生產貨品所屬的綜合貨品類別定義。
- 石灰窯與焦爐廠不包含於鋼鐵生產的系統邊界內,因為這些工廠(plants)的產出(即石灰和焦炭)本身並非CBAM貨品。因此,在計算特定內含排放量時,石灰和焦炭也不被視為前驅物。
6.5 鐵礦球團(iron ore pellets)是否屬於 CBAM 的適用範圍?
- 是的。鐵礦球團屬於CN編碼26011200「凝聚鐵礦及其精砂,已焙燒之硫化鐵礦石除外」。
6.6 鋁/鋼製品的內含排放量是否應針對不同合金牌號(alloy grades)分別確定?
- 功能單位決定內含排放量。依據(EU)第2025/2547號執行規則第4條,功能單位預設為「以噸為單位、歸入相同CN編碼的貨品數量」,但該條所列之例外情況除外。因此,必須針對每個CN編碼分別計算特定內含排放量。即使在相同CN編碼下,合金元素的含量或廢料的佔比也可能有所不同。然而,無論合金元素的含量差異為何,都必須以CN編碼申報內含排放量。
6.7 CBAM 是否適用於歐盟成員國專屬經濟海域(Exclusive Economic Zone, EEZ)內產生的電力?
- 不適用,此類電力不受CBAM管轄。
- 就該等電力而言,無須申請授權CBAM申報人資格,亦無須存取CBAM登錄處。
6.8 在正式實施期,誰是進口電力的授權CBAM申報人?
- 與其他CBAM貨品相同,電力的授權CBAM申報人是指在海關申報單中填寫其CBAM帳號者,即輸歐企業或其間接關務代理人。
- 歐盟以外的輸歐企業必須指定間接關務代理人履行CBAM義務。
- 輸歐企業也可以指定服務提供者履行CBAM義務,但並不能免除輸歐企業(或適用情況下的間接代理人)之責任。
6.9 在正式實施期,誰應該申請成為進口電力的「授權CBAM申報人」?
- 電力的輸歐企業或其間接關務代理人均可申請成為「授權CBAM申報人」。就CBAM而言,「輸歐企業」是指為放行供自由流通而提交海關申報單的人,或當海關申報單由間接關務代理人提交時,代表提交海關申報單者。
- 依據CBAM規則第5條第4項,對於透過明確容量分配方式分配電力進口輸電容量的情況,授權程序應適用特殊制度:被視為CBAM申報人的電力輸歐企業,需向提交海關申報單之所在成員國的主管機關提交證明文件(可以是先前任何涵蓋此類電力的海關申報單),該文件需證明已明確分配給輸歐企業的容量,且輸歐企業已指定此容量。隨後,國家主管機關將自動分配一個CBAM帳號給輸歐企業。自2026年1月1日起,輸歐企業在申報CBAM貨品時必須使用此CBAM帳號。
- 若取得分配容量額度並指定該額度的人並非「輸歐企業」(定義見上文),不適用第5條第4項。在這種情況下,「輸歐企業」需要遵循標準授權流程;若取得分配容量額度並指定該額度的人是「輸歐企業」,但委託間接關務代理人辦理海關申報手續時,該間接關務代理人亦需遵循標準授權流程。
- 在第三國設立的輸歐企業必須指定間接關務代理人以履行CBAM義務。此間接關務代理人需要遵循標準的授權流程。
6.10 應使用哪些二氧化碳排放因子來確定進口電力的內含排放量?
- 進口電力的預設值係依據歐盟執委會可取得的最佳數據,針對第三國、第三國集團或第三國境內的區域分別確定。這些預設值為各國之二氧化碳排放係數,係基於國際能源署(IEA)涵蓋5年平均的數據,並已列於關於預設值的執行法案(EU) 2025/2621附錄三中。
- 當進口電力的生產國無特定可用的預設值時,則應使用歐盟境內的二氧化碳排放因子。該因子同樣基於IEA數據,並於預設值的執行法案(EU) 2025/2621附錄三中提供。
6.11 CBAM 如何適用於過境電力(electricity in transit)?
- CBAM如何適用於過境電力,取決於過境的具體情況。共有三種情況(其中「第三國」指CBAM適用的國家與地區):
- 案例1-電力於歐盟生產,輸送至第三國後,再次進入歐盟並於歐盟境內被消耗:在此情況下,電力的原產國為歐盟國家,因此不適用CBAM。
- 案例2-電力於第三國(A)生產,進入歐盟後,再輸往另一個第三國(B)供其消耗:不適用CBAM。CBAM僅適用於在歐盟放行進入自由流通(即進口)的電力。若該電力係置於歐盟過境程序(Union transit procedure)之下而未被進口,則不適用CBAM。
- 案例3-電力於第三國(C)生產,輸往另一個第三國(D)後,再進入歐盟並於歐盟境內被消耗:適用 CBAM。若出於 CBAM目的,該電力的內含排放量係基於預設值計算,則計算時應採用的數值為國家C的數值。
6.12「條件性要求(Conditionality)」申報實際電力內含排放量的要求為何?
- 「條件性要求」,指如果符合CBAM規則附錄五中的標準,可以使用特定發電設施的實際排放數據。須滿足下列條件,並注意各項標準為累加條件:
- 被申報之實際內含排放量的電量,包含於由授權申報人與位於第三國電力生產商之間的購電協議中;
- 該發電設施應直接連接到歐盟輸電系統,或可以證明在出口電力時,該設施與輸電系統之間的任何網路節點均不存在物理網路壅塞;
- 該發電設施每生產1度電,排放的化石燃料來源之二氧化碳不超過550公克;
- 被申報之實際內含排放量的電量,已由原產國、目的地國以及(如有)所有過境經過的國家中所有負責輸電系統的經營者,明確指定分配的併網(Interconnection)容量,且指定容量及該設施之發電量均指同一時間段,該時間段不得超過一個小時。
- 為證明上述條件已滿足,必須符合(EU)第2025/2547號執行規則附錄二中D.2.4節所列之證據要素。
- 委員會已於2025年12月17日提交之CBAM修正案提案中,提議修改關於申報電力實際內含排放量的條件。提案正在由立法機關進行審議,其審議結果尚無法預測。與此同時,申報實際內含排放量時,仍須遵守上述條件。
6.13 確定電力內含排放量的系統邊界為何?
- 申報時僅考慮電力生產過程中的直接二氧化碳排放,例如與風力發電機組的生產及安裝相關的上游排放皆不予計入。
- 發布單位:環境部
- 發布日期:115-08-18
- 檢視更新日期:115-08-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