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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認證與查驗
5.1 成為經認證之CBAM查驗機構需要具備哪些能力?
- 任何查驗機構/法人實體均可申請CBAM認證。其註冊地可以是歐盟成員國,也可以是第三國。
- 該公司應證明其了解ISO 14065(環境資訊查驗機構要求)以及ISO 17029(確證與查證機構一般原則與要求), 並具備資料與資訊稽核之專業能力。
- 此外,亦必須證明其了解CBAM規則,尤其是關於認證、查驗、排放量的監測與計算,以及免費核配調整等項目。
- 該公司還必須滿足獨立性(相對於經營者與歐盟當局)及公正性的核心要求。(請參見歐盟執委會(EU)第2025/2551號授權規則)。
5.2 可以在哪裡申請成為經認證之CBAM查驗機構?
- 只有位於歐盟成員國的國家認證機構(National Accreditation Body,NAB),或在CBAM規則納入歐洲經濟區協議後設立於歐洲經濟區國家之NAB才能提供CBAM認證。
- 歐洲認證合作組織(European cooperation for Accreditation)已將提供CBAM認證的國家認證機構名錄發布於其網站上。在歐盟成員國或歐洲經濟區國家註冊成立的查驗公司如欲取得認證,須向其註冊所在成員國或歐洲經濟區國家的國家認證機構提出申請。在第三國註冊成立的查驗公司,可向任何提供此服務的國家認證機構提出申請。
5.3 申請CBAM認證是否需要付費?
- 是的。各歐盟成員國的國家認證機構(national accreditation body, NAB)均會收取費用,以涵蓋認證過程的成本,以及取得認證後後續的年度監督活動(annual surveillance activities)費用。認證費用各有不同,主要取決於申請者的規模與所在地,以及在申請時所涵蓋的活動群組(activity groups)數量。
5.4 歐盟國家認證機構將如何處理認證申請?
- 依CBAM規則,申請人須向歐盟成員國的國家認證機構提出認證申請。
- 申請人須提供足以證明其能力及公正性的保證。例如,申請人須具備適用查驗規則的能力,並熟悉CBAM內含排放量計算方法論規則。
- 對認證申請進行評估時,國家認證機構將執行以下操作:
- 審查申請人提供的必要資訊;
- 對申請人場址進行現場訪查,審查內部查驗文件的代表性樣本,並評估申請人於品質管理系統之實施情況以及開展查驗活動的程序或流程;
- 見證具代表性數量之參與經營者排放報告查證的申請人人員之表現與專業能力,以確保其依照CBAM規則運作。
5.5 CBAM認證是否永久有效?
- 不是。CBAM認證的有效期只有五年,但經過國家認證機構的重新評估後,可以續期五年。
- 國家認證機構也會對查驗機構進行年度監督,若其不再符合CBAM的要求,國家認證機構將採取行政措施,例如暫停或撤銷認證,或暫停特定範圍的認證。
5.6 取得認證後,CBAM查驗機構是否可以查驗任何設施?
- 已認證的查驗機構可以在世界任何地方進行查驗活動,其所發布的查驗報告對於所有歐盟成員國均有效。
- 然而,CBAM的認證申請可以涵蓋不同的認證範圍,主要基於貨品類別進行區分。因此,查驗機構可能僅取得特定CBAM貨品(例如水泥或化學肥料)的查驗認證。
- 因此,如果設施生產的CBAM貨品屬於CBAM查驗機構未取得認證的範圍,則該查驗機構即不具備執行該貨品查驗的資格,僅得於其認證範圍內執行查驗。
5.7 CBAM查驗機構必須符合哪些ISO標準?
- CBAM查驗機構必須證明其符合ISO 17029(確證與查驗機構的一般原則及要求)。此外,ISO 14065(環境資訊查驗機構要求)應與ISO 17029併同適用,因此CBAM查驗機構亦必須證明其符合該標準。
5.8 經認證之CBAM查驗機構能否將查驗工作外包給設於第三國之當地分支機構或子公司?該當地分支機構或子公司是否需要另取得CBAM認證?
- 經認證之CBAM查驗機構可以將某些查驗活動外包給其他查驗機構,但須遵守CBAM認證規定、查驗規則,以及ISO 14065。
- 經認證的查驗機構(而非外包機構)仍對查驗過程與查驗報告承擔全部責任。此外,經認證的查驗機構不得將查驗報告支出具或技術審查外包。
- 外包機構需要提供充分的保證,例如公正性及獨立性。經營者也需要同意將部分查驗活動外包。
- 國家認證機構得在對查驗機構進行認證或監督活動時,一併將外包機構納入評估之一部分。
5.9 如何確保已報告之CBAM排放量資訊的可靠性?
- 執委會將與成員國主管機關合作,持續監測已報告的排放量與相應的貿易情況,以查明規避與不遵守CBAM及其次級法規的行為。
- 自2026年1月1日起,進口貨品中申報的實際內含排放量必須由經CBAM認證的查驗機構查驗。查驗機構將針對經營者提供的內含排放量是否計算正確進行查驗。申報人應在提交之CBAM申報中,將經營者的內含排放量計算結果及查驗報告一併納入。
- 歐盟執委會和成員國的國家主管機關對CBAM申報進行審查。當CBAM申報內容包含錯誤時,國家主管機關得處以罰鍰。
5.10 應該聯絡誰來查驗進口CBAM貨品中的內含排放量?
- 只有生產CBAM貨品的第三國經營者,才能決定是否依照CBAM方法規則監控及計算其排放量,並確保其計算結果得到查驗。如果經營者選擇不提供此項服務,申報人必須使用預設值。
- 經營者可向任何經CBAM正式認證的查驗機構尋求協助,所有經認證之CBAM查驗機構都將被登記於CBAM登錄處中。此外,歐盟執委會將定期在公開網站上公佈經認證之CBAM查驗機構名單。歐盟各國國家認證機構亦有義務公佈其經認證之實體資訊。
- 申報人將直接從CBAM登錄處中的註冊經營者收到實際經查驗的排放量資訊。在2027年,經營者無需在CBAM登錄處註冊,而可將資訊傳送給CBAM登錄處以外的申報人,此時,申報人需要手動將資訊上傳至CBAM登錄處。CBAM登錄處用於提交CBAM申報的模組將於2027年開放。
5.11 我是輸歐企業。一些私人機構希望提供我付費查驗服務,這是否合法?
- 輸歐企業應僅從生產該輸歐企業品的第三國經營者取得實際經查驗的排放資訊。若由非生產該貨品之第三國經營者主動提供查驗報告者,極可能是詐騙。
- 首批查驗報告預計將於2027年初產出。第三國經營者應已在CBAM登錄處註冊,以確保能向申報人便捷安全地傳輸實際經查驗的排放量資訊。若經營者尚未註冊,則需透過私人管道將此資訊交給輸歐企業,輸歐企業則需自行在登錄處中提供相關資訊。
5.12 有關進口 CBAM貨品,如何確保其在2027年9月30日之前提交的首份CBAM申報中,能夠使用實際經查驗的排放量?
- 首先,聯絡生產CBAM貨品的經營者,詢問其是否打算提供實際經查驗的排放量資料。經營者亦可於CBAM登錄處中註冊,此步驟將有助於申報實際經查驗的排放量。
- 經營者應於2026年立即採取具體措施,監測並計算其內含排放量。隨後,經營者需要找到經CBAM認證的查驗機構查驗計算結果的正確性。
- 國家認證機構應於2026年9月頒發首批CBAM認證。在取得認證前,雖然查驗機構無法進行任何查驗工作,但經營者可以提前聯繫正在申請CBAM認證的查驗機構,確保能在2027年初迅速展開查驗工作。
5.13 我是輸歐企業。如果我的查驗出現錯誤,我是否需要負起責任?
- 申報人是唯一對CBAM申報內容(包括查驗報告)負有法律責任的人。若查驗報告中的錯誤資訊對需要繳交的CBAM憑證數量產生影響,申報人可能需要支付罰款。
- 若錯誤是因為第三方(例如查驗機構)提供的資訊不正確所造成,國家主管機關可以減少罰款金額。執委會將在未來幾個月內通過一項關於提交CBAM申報程序的實施細則。
5.14 執委會是否會提供指導文件與培訓?
- 執委會各部門將定期在稅務暨關務總署(Directorate-General for Taxation and Customs Union,DG TAXUD)專門設立的CBAM網頁上提供資訊與培訓資料。該網頁提供關於查驗等主題的網路研討會連結。
- 執委會各部門將發布指引文件,進一步解釋計算內含排放量以及認證查驗的相關規則。
5.15 我是經營者。是否需要每年安排經認證的查驗機構進行實地查訪?
- 原則上,查驗人員必須對貨品生產設施進行實地查訪 (physical site visit)。首次查訪一律必須進行現場實地查訪,除非存在嚴重、特殊且不可預見的情況。
- 連續第二年接受查驗時,可由視訊實地查訪(virtual site visit)替代,甚至可以豁免(即無需進行現場或虛擬實地查訪),但須為滿足嚴格條件之特定情況:(1)設施不得過於複雜,且查驗機構必須對其有充分的了解;(2)自上次現場實地查訪以來,設施不得發生任何重大變更或修改;(3)查驗機構必須能夠遠端取得與評估相關之所有資訊,並能合理確保經營者的排放報告不存在任何虛假陳述與不符合事項。
- 如需在次年度安排視訊實地查訪,則在前一個申報期間內必須進行過實地查訪。如需免除進行實地考察的義務,則必須在最近兩個申報期間內進行過現場實地查訪。
- 對於無排放溫室氣體的電力設施,若其符合特定條件,且在過去五個申報期間內至少進行過一次實地查訪,則其可特別豁免查訪。
5.16 考量到烏克蘭正面臨俄羅斯侵略戰爭的嚴峻局勢,查驗機構是否需要對烏克蘭的設施進行實地考察?
- 依據(EU)第2025/2546號執行規則第4條(a)款,允許查驗機構在發生超出經營者控制範圍之嚴重、特殊且不可預見的情況時(不可抗力),以虛擬實地考察代替現場實地考察。查驗機構應確保無法克服該特殊情況,並採取相關措施,以確保仍能合理確信報告不存在重大不實陳述。
- 俄羅斯對烏克蘭發動的侵略戰爭屬於嚴重、特殊且不可預見的事件。
- 查驗機構決定進行虛擬現場考察之決定,可能會受到國家認證機構的事後審查,執委會及國家認證機構可能在審查CBAM申報時一併檢視此一決定。執委會目前正在編寫的認證與查驗指引文件將提供此項規定的具體應用細節。
5.17 我是申報人。我應該使用哪份查驗報告提供查驗貨品的實際排放量?
- 申報人必須提供進口貨品生產過程中實際經查驗的排放量,即實際經查驗的排放量必須與貨品的生產年份(或「申報期間」) 相符。為減輕舉證責任,生產年份推定為進口年份。例如,某CBAM貨品於2026年1月1日進口,則申報期推定為2026年,申報人須在2027年9月30日前提交的CBAM申報中提供2026年之實際經查驗的排放量。
- 然而,若能充分證明實際生產時間,申報人亦可以使用與貨品生產期間相對應的申報期間。例如,某CBAM貨品的進口日 期為2027年1月1日,但有證據表明該貨品生產於2026年11月30日,則申報人可以選擇使用2027報告年度的實際經查驗之排放量(推定),或提供實際生產時間的證據,使用2026年度與之對應之實際經查驗的排放量報告。
- 對於2026年進口的貨品,即使該貨品實際上生產於之前的年份,其法定報告期間亦設定為2026年。如果無法對應2026年報告期間的經查驗實際排放量,則應使用預設值。
5.18 我是經營者。對於我在設施中所使用但非自身產生的前驅物,能否使用其實際經查驗的排放量資料?
- 前驅物中的內含排放量與其他CBAM貨品處理方法相同,可以使用預設值或實際經查驗的排放量。
- 如果採用實際數值,則生產前驅物的設施經營者須向生產複雜產品的設施經營者提供實際經查驗的排放量。自2028年起,經營者可以透過CBAM登錄處共享前驅物實際經查驗的排放量。在此之前,經營者必須在CBAM登錄處之外交換此類資訊。
- 對複雜產品經營者產生的內含排放量之查驗,CBAM查驗機構將審查前驅物查驗報告,以確保其可靠性。預設情況下,查驗機構將評估與複雜貨品報告期間(或生產年份)相對應的查驗報告。惟若經營者能提供足夠的證據以確定實際生產時間,則查驗機構亦可評估與前驅物報告期間對應的查驗報告。
5.19 查驗人員(包括主導查驗員與技術審查員)是否需要提供英語語言能力證明?
- 每次查驗工作,查驗機構必須組成一個查驗團隊,包含一名具備英語溝通能力的CBAM主導查驗員(lead auditor)。團隊中還必須至少包含一名能夠使用經營者語言進行有效溝通的CBAM查驗員(auditor)。
- 查驗報告必須以英文撰寫。負責審查查驗報告草稿與內部查驗文件的獨立查驗員也必須具備良好的英語溝通能力。
5.20 於 2025 年生產,於 2026年進口的貨品,是否受CBAM規則之約束?
- 是的。CBAM適用於2026年起所有進口到歐盟的CBAM貨品,無論貨品何時生產,或何時簽訂買賣契約(即不論生產年度,以進口年度判定)。
- 關鍵為歐盟成員國海關當局放行CBAM貨品供自由流通之海關申報時間點。因此於2025年生產,2026年進口之貨品仍適用CBAM之規定。
- 對於2026年進口的貨品,即使其實際上是在過去的年份被生產,確定其內含排放量的報告期間仍依法推定為2026年。此規定旨在減輕舉證責任,避免申報人需要證明所有進口貨品的生產年份。特別是在2026年之時點,不可能提供2026年1月1日之前生產之貨品的排放數據,因為當時CBAM查驗尚不存在,也沒有經認證之CBAM查驗機構,而無法報告真實經查驗的排放量。
5.21 如何計算其他設施所產生之前驅物的排放量?
- 如果排放量是由其他設施生產的前驅物產生,則有兩種選擇。經營者可以使用前驅物內含排放量的預設值,或者,經營者的查驗人員可以考慮查驗實際的排放量,前提是存在與前驅物設施相對應的查驗報告。只有查驗報告中包含的實際數值才能被納入使用。因此,此複雜貨品的查驗報告,將包含所有已報告實際數值之前驅物的總結資訊。
- 發布單位:環境部
- 發布日期:115-08-18
- 檢視更新日期:115-08-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