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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1 何謂「功能單位」(Functional Unit)?為何肥料與水泥製品的功能單位定義不同?
  • 依據(EU)第2025/2547號執行規則第4條,功能單位預設為「以噸為單位、歸入同一CN編碼的貨品數量」,但該條所列之例外情況(肥料與水泥)除外。
  • 針對「肥料」與「水泥」貨品,其功能單位則分別依據其「氮(Nitrogen)」與「熟料(Clinker)」之含量來定義。這是因為功能單位必須依據產品的功能或性能來訂定,特別是當功能與性能和貨品的特定參數成正比時。對於水泥貨品,熟料含量決定其性能,且與產品的內含排放量高度相關;同樣的邏輯亦適用於含氮肥料中的氮含量。

4.2 鑑於第72章「鋼鐵」已列於(EU)第2023/956號規則附錄一中,是否能將單一功能單位適用於該章底下的所有貨品?

  • 不可以。依據(EEC)第2658/87號規章,「 CN編碼」係指用以定義CN子目的8位代碼。CBAM規章附錄一中所列出的代碼72,指第72章「鋼鐵」,因此涵蓋該章底下所有CN編碼。
  • 不同8位CN編碼之貨品,原則上應分別計算特定內含排放量;惟符合強制分組規定者除外。(EU)第2025/2547號執行規則附錄二第A.4點規定,屬於同一生產過程下的CN編碼必須進行「強制分組(Mandatory grouping)」,請參閱問題4.4。

4.3 何謂「設施(Installation)」?是否由實體場址的法律實體決定?是否可以在同一實體場址內設置多個設施?

  • 「設施(Installation)」指執行生產過程的固定技術單元;
  • 「生產過程(Production process)」指用以於設施中生產貨品而進行的化學與物理過程;
  • 「貨品(Goods)」:指CBAM規則附錄一所列的貨品。
  • 「設施」應理解為規則附錄一中所列貨品之生產過程發生的場所或地點,而生產過程由其所生產貨品的CN編碼定義。因此,設施應涵蓋生產某一CN編碼貨品所需之全部化學與物理過程。

4.4 對於以下類別的產品:粗鋼、鋼鐵製品、未鍛軋鋁與鋁製品,何時必須將其分類為單一多功能生產過程?

  • 在CN編碼下屬於粗鋼、鋼鐵製品、未鍛軋鋁與鋁製品之綜合貨品類別,若符合(EU)第2025/2547號執行規則附錄二A.4點之條件,則必須歸入單一多功能生產過程。
  • 對於屬於上述貨品的不同功能單位,如果滿足以下兩個條件,則必須進行CN編碼的強制分組(Mandatory Aggregation):
  1. 不同的功能單位(即CN編碼)僅在尺寸或形狀上有所不同。意即,不同寬度或厚度的鑄造、擠壓、軋製或鍛造貨品之CN編碼,必須視為包含在單一生產過程內。
  2. 不同類型的功能單位,由相同類型的前驅物、數量與比例製成。

4.5 對於肥料類產品,何時必須將其分類為單一多功能生產過程?

  • 若貨品在CN編碼下屬於肥料之綜合貨品類別,若符合執行規章附錄二A.4點之條件,則必須分類為單一多功能生產過程。
  • 對於屬於肥料的不同功能單位,如果滿足以下兩個條件,則必須進行CN編碼的強制分組:
  1. 由相同類型、數量和比例的前驅物質製成,或由同一種物質組成。
  2. 僅存在濃度差異。
  • 在下列情況可以進行以下整合:

-氨(CN28141000和28142000)構成一個生產過程;

-硝酸(CN28080000)構成一個生產過程;

-尿素(CN31021012、31021015、31021019、31021090)構成一個生產過程;

-硝酸銨及其混合物(CN31023010、31023090、31024010、31024090)構成一個生產過程;

-氨鹽(CN31022100、31053000、31054000)構成一個生產過程;

-硝酸鹽(CN28342100,31025000)構成一個生產過程;

-其他屬於「混合肥料(Mixed Fertilisers)」綜合貨品類別的其他CN編碼貨物,可被視為聯合生產過程。

4.6 當某種CBAM貨品在同一設施內,透過多條生產路線生產時,應如何計算內含排放量?

  • 當在生產一個產品功能單位時採用多條生產路線,應使用涵蓋所有生產路線的單一生產過程(請參閱(EU)第2025/2547號執行規則第4條)。

4.7 是否能為兩個位於相同 CN 編碼範圍內的貨品,創建兩個獨立的生產過程?

  • 不行,同個CN編碼不能對應多個生產過程。依據(EU)第2025/2547號執行規則第4條,在同一設施內,屬於同一功能單位(例如:同一CN編碼)的貨品,必須被認定為同個生產過程。

4.8 當某種CBAM貨品在同一設施內生產時,是否能分別計算銷往歐盟與非歐盟之生產批次的內含排放量?

  • 不行,不能人為地依據產品的最終用途來劃分生產過程。「生產過程」是針對同一功能單位下生產的全部貨品為定義,例如同一 CN 代碼下的商品,請參閱問題4.7。

4.9 當使用「未列入」附錄二的前驅物,生產「列入」附錄二的複雜貨品時,前驅物的間接排放是否應計入複雜貨品的內含排放量?

  • 當(EU)第2023/956號規則附錄二所列之複雜貨品的生產過程,包含一個或多個未列入該附錄的前驅物時,這些前驅物的間接排放量必須計入複雜貨品的內含排放量中。(請參閱(EU)第2025/2547號執行規則附錄一第3點的跨部門規則)。

4.10 當使用來自不同設施的相同前驅物生產複雜貨品時,應如何計算前驅物的內含排放量?何時可以適用(EU)第 2025/2547 號規則第14條第(3)項?

  • 依據(EU)第2025/2547號執行規則第14條第(2)項規定,當生產複雜貨品的設施自多個設施取得屬於同一CN編碼的前驅物時,該等前驅物中的內含排放量。原則上(預設)該CN編碼前驅物的內含排放量,必須以從該等不同設施接收之該CN編碼前驅物內含排放量的加權平均值而訂。
  • 例外適用條件,依據第14條第(3)項適用於經營者能夠向查驗人員提供充分證據,證明特定生產過程中(即生產特定CN編碼)僅使用來自單一設施或特定部分設施之前驅物時,應使用從該單一設施取得的前驅物內含排放量,或使用該特定部分設施取得的前驅物內含排放量之加權平均值。

4.11 對於使用前驅物的鋼鐵貨品生產商,是否可以使用切割後的前驅物質量,代替進入切割過程的前驅物質量,用以計算最終鋼材產品的內含排放量?

  • 依據(EU)第2025/2547號執行規則附錄二第3.16點,切割活動不屬於鋼鐵類貨品之系統邊界(System boundaries),其排放量亦不計入複雜貨品的內含排放量。另依同一規則附錄三第B點規定,經營者應使用進入生產過程前(切割前)之前驅物質量計算內含排放量。

4.12 透過部分氧化或自熱式重組法制氫時,生產氧氣所產生的排放量,是否包含在生產氫氣的內含排放量中?

  • 透過部分氧化或自熱式重組法產製氫氣時,氧氣為其生產過程中的投入原料(Input Material)。然而,由於氧氣未被列入CBAM規則附錄一中,因此氧氣不被視為氫氣的前驅物。依執行規則附錄四第3點,其內含排放量不予計算。因此,空氣分離裝置(air separation unit)的燃料燃燒與電力消耗所產生之排放量,應不計入生產氫氣的內含排放量。

4.13 當來自不同設施的兩個或多個生產批次的液體肥料,混合後儲存在同個儲罐內時,內含排放量應該如何計算?可以用質量平衡監管鏈模型計算嗎?

  • 需要注意的是,內含排放量應按功能單位進行報告。依據(EU)第2025/2547號執行規則第4條,就肥料而言,功能單位定義為依據該CN編碼生產的貨品中含氮的公斤數。
  • 在這種情況下,一個功能單位由兩個不同批次的相同CN編碼組成,因此內含排放量應以加權平均值計算。
  • 質量平衡監管鏈模型不得作為CBAM可追溯性證明。

4.14 計算內含排放量的相關期間為?可否使用往年的數據?

  • 計算內含排放量的預設參考週期為一整個日曆年。
  • 預設情況下,貨品應推定為進口當年所生產,除非有資訊證明實際生產年份不同。
  • 報告期間不得早於2026年。
  • 可以使用不同參考期間,例如財政年度,惟該參考期間至少需涵蓋連續三個月、能夠代表生產過程,且在內含排放量之計算中一致適用。
  • 內含排放量應使用與該貨品生產所採用之參考期間相對應的數據進行決定。只有當無法取得相關參考期間的數據,且所用數據仍能代表實際生產條件時,才允許使用往年數據。
  • 對於早期生產、後期進口的貨品(包括庫存貨品),內含排放量應依照有關規則,按不同生產期間之排放量進行分配及平均後決定。

4.15 何謂簡單貨品與複雜貨品?

  • 「簡單貨品(Simple goods)」:指依據CBAM申報方法,以被視為不含任何內含排放量的原料所生產的貨品,其生產排放量完全取決於其生產過程中所產生的排放。
  • 「複雜貨品(Complex goods)」:指生產過程中使用CBAM規則範圍內的相關前驅物的貨品,必須將相關前驅物的內含排放量納入計算。相關前驅物為用於生產複雜貨品的投入原料,且其本身就是CBAM貨品。在水泥產業,水泥熟料就是一個典型的前驅物,其為波特蘭水泥的主要成分。

4.16 何謂直接排放與間接排放?

  • 「直接排放(Direct emissions)」涵蓋CBAM貨品生產過程中產生的排放量,包括加熱與冷卻在生產過程中產生的排放量,且不論加熱與冷卻之生產地點。意即,即使加熱與冷卻的生產發生在設施之外,其所產生之排放量仍應計入直接排放。
  • 「間接排放(Indirect emissions)」涵蓋CBAM貨品生產過程中消耗的電力所產生之排放量。
  • 計算CBAM產品的特定內含直接/間接排放量時,亦應納入相關前驅物的內含直接/間接排放量。
  • 依據CBAM規則,鋼鐵、鋁與氫氣應申報直接排放,水泥及肥料(以及凝聚鐵礦)的輸歐企業則必須申報直接排放與間接排放。

4.17 何謂「氣泡法(Bubble Approach)」,如何運作?

  • 如果一個設施生產一種複雜貨品及其前驅物,且該前驅物完全用於生產該複雜貨品,則該設施可能構成聯合(單一)生產過程。

4.18 若進口的 CBAM 貨品在生產時使用來自歐盟境內的前驅物(例如:生鐵),是否必須將其納入計算?

  • 對於使用歐盟境內生產的前驅物生產複雜貨品之情況,該前驅物之特定直接或間接內含排放量應計為零(依據(EU)第2025/2547號執行規則附錄三第B點)。
  • 即使歐盟前驅物無需納入內含排放量的計算中(記為零),但用於生產複雜CBAM貨品的前驅物數量仍必須申報(依據同一規則附錄二第E點)。

4.19 吸收規則(Absorption Rule)是否應用於複合貨品內含排放量的計算?

  • 否。吸收規則是用於確定貨品原產地所使用的概念。此原則允許中間產品在後續製造「具原產地資格之貨品」的過程中,仍保有其原產地地位,並在符合特定條件下,忽略該中間產品中先前所有非原產地投入所含的部分。但CBAM貨品內含排放量之計算依完全不同之規則進行。

4.20 如何確定CBAM貨品生產時的間接排放量?

  • 「間接排放量」指將CBAM貨品生產過程中消耗的電力乘以適用的電力排放因子(Electricity Emission Factor)。
  • 電力排放因子可能反映以下兩種情況之一:
  1. 供應所消耗電力之電網排放因子;
  2. 實際電力排放因子,其使用須符合適用的CBAM規則。
  • 用於計算間接排放量之電力排放因子,應為依CBAM方法學確定、適用於電力生產國家或地區的排放因子。
  • 間接排放量僅對CBAM涵蓋間接排放量的貨品納入計算,即水泥與肥料(以及凝聚鐵礦)。

4.21 是否應納入廠區內運輸時所產生的排放量?

  • 輸送帶運輸、管道運輸以及其他固定設備運輸所產生的排放均包含在內。移動機械(卡車、堆高機等)使用產生的排放則予以排除。此規則與EU ETS規則相同。

4.22 是否能利用碳捕捉與利用(CCU)/碳捕捉與封存(CCS)減少內含排放量?

  • 碳捕捉、利用與封存(Carbon Capture and Use/Storage,CCUS)為市場上日益普及之減碳技術,可用於減少二氧化碳排放。在符合特定條件時,該等減排量可在計算CBAM貨品內含排放量時納入考量。(詳見(EU)第2025/2547號執行規則附錄二第B.8.2節。這些條件主要包括:(1)捕捉的二氧化碳用於生產貨品,且於產品中形成永久性化學結合;或(2)捕捉的二氧化碳被轉移到長期地質封存場所。執委會(EU)第2024/2620號授權規則中,規定了溫室氣體於產品中永久性化學結合的認定要求。

4.23 是否能利用提高石油採收率(EOR)減少內含排放量?

  • 提高石油採收率(Enhanced Oil Recovery,EOR)主要是一種用於提高石油開採量的技術。理論上,如果石油開採場址設有長期地質封存場所,並且滿足特定條件,該過程中注入的二氧化碳可以在計算內含排放量時予以扣減。這些條件與碳捕捉與封存(CCS)的條件相同。(請參見(EU)第2025/2547號執行規則附錄二第B.8.2節。)

4.24 是否接受來自生命週期評估(LCA)/生命週期庫存資料庫的排放因子?

  • 不,生命週期評估(Life-Cycle Assessments,LCA)/生命週期庫存資料庫中的排放因子不被接受用於計算CBAM貨品的內含排放量。

4.25 何謂預設值(Default Value)?如何運作?

  • 在正式期內,如無法取得所有類型CBAM貨品除電力以外實際經查驗的內含排放量數據,授權申報人可以使用預設值。進口到歐盟境內的貨品預設值規定於(EU)第2025/2621號執行規則附錄一。
  • 預設值因國家與年份而異。如果CBAM貨品未被明確列出,或已列出但相關欄位顯示「-」,則申報人必須使用附錄一「其他國家和地區」表中的預設值。
  • 附錄一的預設值必須逐步按比例進行「加成(Mark-up)」。 2026年為10%,2027年為20%,2028年起為30%。肥料的加成較低,2026年為1%。預設值(包括加成)的決定旨在確保在應用預設值時不會低估內含排放量。因此,在大多數情況下,對於授權申報人而言,使用實際數值比使用預設值更為有利。
  • 如果在第三國營運設施的經營者無法取得其所購買前驅物的實際內含排放量數據,可將前驅物的預設值與其生產過程排放的實際數據結合使用。如果經營者知道前驅貨品的產地,則應使用預設值(並加上相應的加成);如果經營者不知道前驅物的產地,則應使用附錄四中的預設值(並加上相應的加成)。

4.26 如何決定預設值?

  • (EU)第2025/2621號執行規則附錄一的預設值,是基於歐盟執委會聯合研究中心(European Commission’s Joint Research Centre)於2023年為過渡期制定的方法。這些預設值以最佳且公開可用的資料為基礎,採用過渡期內第三國生產商在CBAM登錄處中提供的資料。在缺乏足夠可靠數據的情況下,將採用附錄一「其他國家和地區」表中的預設值,對應於每一貨品排放強度最高的十個出口國的平均值

4.27 如何計算使用生物質(biomass)所產生的排放量?

  • CBAM方法採用與EU ETS相同的規則。如果生物質用作製程投入(例如,木炭用作高爐中的還原劑或用於生產電極),則使用生物質產生的排放量不予計入(即「計為零(zerorating)」)。
  • 如果生物質(固體、液體或氣體)用作燃料(即用於能源目的),則應計入產生的排放量,除非該生物質符合「再生能源指令(EU)2018/2001」所訂之相關永續性與溫室氣體減排標準。適用的標準取決於所用生物質的類型。

4.28 當一個設施同時用於多個生產過程,如何將該設施的排放量歸因於各個生產過程?

  • 設施中的所有投入、產出與相應的排放量都應歸因於已確定的生產過程,同時考慮到(EU)第2025/2547號執行規則附錄一中定義的系統邊界。
  • 原則上,設施的相關排放量應全部(100%)歸屬於CBAM貨品及非CBAM貨品(如適用)的生產過程,不得有未分配之排放量。
  • 對於包含多個生產過程的設施,如果存在共享設備、共享「來源流(source streams)」或共享排放源,則應將投入、產出與排放量依合理比例分配給不同的生產過程。歸因原則及具體規則規定於(EU)第2025/2547號執行規則附錄三。

4.29 判定活動水準時,是否應納入可銷售的不合格產品?

  • 如果不合格產品可以銷售,且該產品被列於(EU)第2023/956號規則附錄一中,則應將其納入生產活動量。

4.30 當某種被歸類為 CBAM 納管之最終貨品,實際上是由一個金屬部件(屬於CBAM納管)與另一種材料(不屬於CBAM納管)組裝而成,如何確定其質量是否超過最低門檻?如何計算該最終貨品的內含排放量?

  • 由於該最終貨品屬於(EU)第2023/956號規則附錄一中列出的CN編碼分類別,因此受CBAM規範。海關申報單中該CN編碼的淨重將被用以評估輸歐企業的進口量是否超過50公噸之門檻。
  • 依據實際數值確定最終貨品的內含排放量,應遵循以下要素:
  1. 由於該貨品由金屬部件(可視為CBAM前驅物)與另一種未列入該規則附錄一的材料構成,因此可將其視為「複雜CBAM貨品」。最終CBAM貨品的內含排放量(基於實際數值)僅包含作為前驅物之金屬部件的內含排放量,且應僅基於該資訊進行計算(可使用實際數值或預設值)。
  2. 以預設值計算複雜貨品的內含排放量時,應使用(EU)第2025/2621號執行規則附錄一中規定的預設值。

4.31 決定內含排放量時,哪些鋼鐵與鋁製品的轉化過程須納入計算?

  • 對於生產「鋼鐵產品」類別貨品的每個生產過程,系統邊界內的轉換過程規定於(EU)第2025/2547號執行規則附錄一第3.16.2節中。包括與生產過程直接或間接相關的所有過程,例如再加熱、再熔化、鑄造、熱軋、冷軋、鍛造、酸洗、退火、塗層、鍍鋅(galvanizing)、線材拉伸等,但不包括鋼鐵產品的電鍍(plating)、切割、焊接和表面精整(finishing)。
  • 對於生產「鋁製品」類別貨品的每個生產過程,系統邊界內的轉換過程規定於(EU)第2025/2547號執行規則附錄一第3.18.2節中。包括與生產過程直接或間接相關的所有過程,但不包括鋁製品的切割、焊接和精加工。
  • 如果上述過程發生在次級設施中,或外包給其他公司,且貨品隨後返回到主要設施中,應將其視為發生在主要設施中。

4.32 如果CBAM的付款義務計算結果為負值,將如何處理?

  • 如果計算結果顯示某貨品的CBAM付款義務為負值,則該貨品的CBAM付款義務視為0。這種情況會發生在內含排放量低於免費核配調整額,或在原產地支付的碳定價高於EU ETS價格時。
  • 若CBAM申報人進口多種貨品,其中包括一種CBAM付款義務為負值的貨品時,該貨品之付款義務視為0,且不能從該申報人其他貨品的付款義務中扣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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