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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申報人什麼時候需要購買CBAM憑證?

  • CBAM憑證將於2027年2月開始進行銷售,授權CBAM申報人將可以隨時購買憑證。
  • 自2027年起,授權申報者必須每季購買最低數量的CBAM憑證,該最低數量相當於輸歐企業自年初以來進口到歐盟的CBAM貨品排放量的50%。因此,授權申報人每季(在3月31日、6月30日、10月31日與12月31日前)須確保其CBAM帳戶中持有足夠的CBAM憑證。
  • 除此之外,授權CBAM申報人在2027年還須購買與2026年進口到歐盟的貨品排放量相對應的CBAM憑證。

3.2 申報人如何購買CBAM憑證?

  • 授權CBAM申報人應透過通用中央平台,從其註冊地所在成員國購買CBAM憑證。
  • 該平台將於2027年2月1日開始運作。
  • 共同中央平台僅供授權CBAM申報人透過CBAM登錄處進行存取。

3.3 申報人如何購買2026進口貨品對應的CBAM憑證?

  • 由於CBAM憑證於2027年2月開始銷售,因此針對2026年進口高於年度閾值(50噸)的貨品,設有一項專門規則用以確定授權申報人的財務調整義務。
  • 授權申報人2027年需購買的CBAM憑證數量,將依據2026年每季度進口至歐盟的貨品排放量(二氧化碳噸數)計算得出。該計算將依據貨品進口的日曆季度。
  • 執委會將計算2026年的4個季度獨立價格。
  • 申報人自2027年2月起至2027年9月30日前,應於通用中央平台購買其2026年進口至歐盟貨品之內含排放量所對應的CBAM憑證數量。

3.4 CBAM憑證是否可以出售或轉移給他人?

  • 不可以。CBAM憑證只能由購買該憑證的授權CBAM申報人使用。即使他人與持有授權之申報人屬於同一集團,憑證亦不得轉讓或出售給他人。
  • CBAM憑證不得用於除履行CBAM義務之外的其他用途。
  • 一旦被授權申報人購買,憑證僅能由申報人繳交、由申報人所在成員國回購、或由執委員會註銷。

3.5 CBAM憑證價格多少?

  • 2026年,歐盟執委會將按季度計算CBAM憑證的價格,為EU ETS排放額度拍賣結算價格平均值。該價格將以歐元計算,並於以下日期向公眾公佈:
3.5 CBAM憑證價格多少
  • 自2027年起,歐盟執委會將按週計算CBAM憑證的價格,為EU3.5ETS排放額度拍賣平台收盤價格平均值。平均值將依據拍賣量進行加權,以更好地反映碳排放交易系統的價格。該價格將以歐元計算,並每周向公眾公佈。

3.6 申報人如何繳交CBAM憑證?

  • 授權申報人應在每年9月30日前向CBAM登錄處提交年度申報,年度申報將顯示需要繳交的CBAM憑證數,數量與該年度進口到歐盟的CBAM貨品的內含排放量相對應。
  • 每年9月30日之前,以及2027年9月30日之前(針對2026年度),授權申報人將於CBAM登錄處,繳交與同年年度申報中對應數量的CBAM憑證

3.7 如何計算需繳交的CBAM憑證?

  • 對於某一年的每種CBAM貨品,授權CBAM申報人應繳交CBAM憑證數量,將由該進口CBAM貨品的數量與特定內含排放量決定,再扣減特定內含免費核配,並在相關情況下,扣減已於原產國實際支付碳定價所涵蓋的特定排放量。
3.7 如何計算需繳交的CBAM憑證
  • 對於特定貨物,若計算出的憑證數量為負值,則負值設為零(不能用以扣減其他CBAM貨品之義務,即無需為該貨物繳銷任何CBAM憑證)。
  • 特定內含排放量可以依據以下兩種方式進行報告:(1)實際經查驗的排放量,或(2)預設值(請參閱問題4.25「何謂預設值?如何運作?」)。
  • 有關如何確定免費核配涵蓋之具體排放量的更多詳細資訊,請參閱問題3.8「在CBAM付款義務的計算過程中,如何納入免費核配?」
  • 有關如何從CBAM中扣減在已於第三國支付之碳定價的更多詳細資訊,請參閱問題3.10「CBAM將如何執行第三國碳定價扣減?」

3.8 在CBAM付款義務的計算過程中,如何納入免費核配?

  • 對於特定CBAM貨品,輸歐企業於CBAM下的付款義務係基於該貨品之內含排放量,扣減歐盟生產商生產同類貨品可取得的相應免費核配。此機制旨在確保歐盟生產的產品與第三國生產的產品受到同等對待。免費核配調整之計算規則,載於(EU)第2025/2620號執行規則中。
  • 此項免費核配調整係依據CBAM標竿值計算,而該標竿值係依據EU ETS標竿值修改而來。調整之計算亦考量進口貨品的數量、EU ETS下免費核配總量之跨部門修正係數(Crosssectoral correction factor),以及EU ETS規定中定義的相關CBAM係數。
  • CBAM係數反映2026年至2034年間,EU ETS於CBAM納管產業中逐步退場的時程,並同步提升CBAM的付款義務(因免費核配減少)。
  • 由於CBAM規則允許授權申報人依據實際排放量或預設值報告進口貨品的內含排放量,因此免費核配之調整也反映此原則:
  1. 如果申報「實際排放量」,則免費核配之調整應同樣反映實際生產過程和貨品組成成分,計算規則明訂於(EU)第2025/2620號執行規則附錄第3節。
  2. 如果申報「內含排放量之預設值」,則該調整應基於免費核配之預設值,該計算規則明訂於(EU)第2025/2620號執行規章附錄第4節,並基於附錄B欄中設定的CBAM標竿值。在此情況下,應採用與(EU)第2025/2621號執行規則附錄一中針對該貨品或前驅物之原產國所對應的生產路線。
  • 由於EU ETS中一般不會對發電不給予免費配額,因此有關進口電力的CBAM義務,亦不適用任何免費核配調整。

3.9 如何決定CBAM標竿值?

  • CBAM標竿值係結合EU ETS之綜合指標所制定。制定的必要性在於可供使用之ETS產品標竿值數量有限,且其非依據CN編碼進行定義。制定CBAM標竿值所遵循之原則,旨在全面反映EU ETS的免費核配分配規則。
  • CBAM標竿值係依CN編碼逐一訂定。在某些情況下,若不同CN編碼的生產過程相似,且使用相同的前驅物,其標竿值可能相同。另一方面,亦有部分CN編碼會依據其生產路徑而擁有數個不同的CBAM標竿值。例如:以原生鋼(Primary steel)與再生鋼(Secondary steel)所製成之貨品。
  • CBAM標竿值明列於(EU)第2025/2620號執行規則之附錄中:
  1. A欄標竿值(Column A):指為製程相關標竿值,不計前驅物。當採用「實際數據」來判定內含免費核配時,應適用A欄標竿值。
  2. B欄標竿值(Column B):納入前驅物計算。當採用「預設值」來判定最終貨品或前驅物內含免費核配時,應適用B欄標竿值。
  3. 針對「簡單貨品(Simple good)」而言,A欄之標竿值會等於B欄之標竿值。
  • (EU)第2025/2620號執行規則中所訂定之CBAM標竿值自2026年1月1日起開始適用。在2026年至2030年期間之最終版EU ETS標竿值發布後,應隨即對CBAM標竿值進行審查。基於該最終版ETS標竿值所更新之CBAM標竿值,應適用於自2027年1月1日起進口之貨品。

3.10 CBAM 將如何執行第三國碳定價扣減?

  • 授權CBAM申報人可以申請扣減應繳交CBAM憑證數量。減少的金額相當於CBAM產品申報的內容排放量,依據原產國已實際支付的相應碳定價。
  • CBAM規則中,「碳定價(carbon price)」被定義為「在削減溫室氣體排放制度下,於第三國支付的貨幣金額,形式包括稅金、規費或費用,或以溫室氣體排放交易系統下的排放額度形式支付」。
  • 只有在原產國「實際支付」的碳定價才能用於扣減應繳交CBAM憑證數量。如果授權CBAM申報人從任何退費/返還或其他形式的補償中獲益,該獲益將被納入實際支付之碳定價的計算範圍。例如,依據ETS授予免費核配。
  • 執委會計劃於2026年通過一項執行法案,規定扣減於原產國實際支付之碳定價的更多細節。其中包括將以外幣實際支付的碳定價轉換為相應扣減應繳交CBAM憑證數量的規則,包含以年度平均匯率將外幣實際支付的碳價轉換為歐元(請參閱問題3.7),證明碳定價「實際支付」所需的實際付款證據類型及獨立機構的認證、與應計入的返還和其他補償形式。

3.11 CBAM 能否產生及運用(財政)收入?

  • CBAM並非以產生預算收入為設計目的。一般來說,收入的潛在發展趨勢將取決於未來ETS的碳定價、進口CBAM貨品之內含排放量,以及在第三國已實際有效支付的碳定價。然而,該收入僅為CBAM政策的附帶效應,CBAM的實施主要預期為減少內含的二氧化碳排放量,並促使貿易夥伴重視國內碳定價政策的收入創造功能。
  • 但是,如果在實施後的最初幾年確實產生財政收入,依據歐盟機構間協議LI 433/28,此收入將成為歐盟預算的自有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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