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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發布CBAM憑證銷售與回購授權規章草案,意見徵詢至2026年8月6日

歐盟執委會於2026年7月9日發布授權規章草案(Ares(2026)6860249),依(EU)第2023/956號規章20條第5a項第3款及第6項之授權,就CBAM憑證銷售與回購之時程、行政作業、費用結構與費率,以及共同中央平台(common central platform, CCP)之組織與使用予以具體規範,並開放各界提出意見至2026年8月6日。重點摘要如下:

一、法源與背景

自2027年2月1日起,授權CBAM申報人須向其設立所在之會員國購買CBAM憑證。依(EU)第2023/956號規章第20條,CBAM憑證之銷售與回購的金融交易由共同中央平台(CCP)辦理;該平台由執委會與各會員國以聯合採購程序設立及管理,聯合採購協議業經全體會員國與執委會簽署,並於2025年12月16日生效。首份聯合採購契約期間最長5年,得再延長1年。

二、憑證購買與購回(repurchase)

購買方面,申報人向CBAM註冊處(registry)提交購買申請,每次申請之憑證數量須為1至99,999張之整數;購買申請提交後不得修改,僅得於共同中央平台(CCP)完成付款前撤回。每張憑證於產生時取得單一識別編號,並登錄其價格及入帳日期。

購回方面,申報人須於CBAM註冊處(registry)提出回購申請,每年以1次為限,且申請經提交後不得修改。申報人須於當年9月30日前已繳交年度申報所對應之憑證數量,始得提交購回申請;購回價格與購買時之價格相同。另針對每年4月1日、7月1日及11月1日前輸入CBAM註冊處且符合條件之購回申請,國家主管機關(National Competent Authorities, NCA)應於42個日曆天內完成核准,並確保其會員國指定之銀行帳戶內備有相應款項;經核准之購回申請,由執委會代該會員國以數位方式簽署。

三、平台費用

費用僅就CBAM憑證之「銷售」收取,購回不另收費,以避免重複收費。費用採固定金額,每銷售1張CBAM憑證收取0.05歐元,不因憑證價格或銷售之會員國而異。首份聯合採購契約期間,平台成本先由歐盟總預算負擔,共同中央平台(CCP)按月將所收費用移轉予執委會;除該費用外,不得就憑證之銷售與購回收取任何其他費用。

四、共同中央平台(CCP)與CBAM註冊處(registry)之功能分工

草案明訂兩系統功能分離:CBAM註冊處為憑證核發、持有、繳交及註銷之集中電子追蹤;共同中央平台(CCP)則負責銷售與回購之金融交易、付款與結算。

共同中央平台(CCP)獨立於CBAM註冊處但與之介接,購買與回購程序均須先於CBAM註冊處提出申請,再由共同中央平台(CCP)執行付款;

憑證須俟共同中央平台(CCP)確認款項付訖後,方於申報人之CBAM帳戶內產生。為排除匯率波動風險,憑證價格一律以歐元登錄,相關款項亦一律以歐元支付。

五、適用時程與意見徵詢

本規章於刊登歐盟公報後第3日生效,並自2027年2月1日起適用,惟第6條(CCP之聯合採購與指定)自本規章生效之次日起適用。草案意見徵詢期間為2026年7月9日至8月6日(布魯塞爾時間午夜止),為期4週;執委會預計於2026年第4季通過本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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