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非屬環境部公告之排放源,是否須辦理盤查登錄及查驗作業?
- 一、依環境部公告「事業應盤查登錄及查驗溫室氣體排放量之排放源」規定,針對接近門檻值之對象,依規定該年度非屬本公告之應盤查登錄對象,但排放源亦可選擇依「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登錄及查驗管理辦法」進行盤查登錄作業。
- 二、另提醒事業應妥善保存判別「全廠(場)化石燃料燃燒之直接排放及使用電力之間接排放產生溫室氣體年排放量」之相關資料,以利主管機關備查。
- 三、此外,非屬公告之排放源仍應每年檢視自身溫室氣體排放情況,是否達「事業應盤查登錄及查驗溫室氣體排放量之排放源」附表規定之排放量門檻。
- 發布單位:淨零推動組
- 發布日期:112-12-19
- 更新日期:113-0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