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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揭弊者保護法施行細則】業經行政院與司法院、考試院於115年8月27日會銜訂定發布施行。

本次「公益揭弊者保護法施行細則」(下稱本法)條文摘述重點如下:

​(一)​​適用弊案範圍與具名要件
​1、​​弊案範疇:僅限刑事犯罪、得處以罰鍰之違規行為或應付懲戒行為(如特定財政、勞動法規)。
​2、​​揭弊者要件:具名須提供真實姓名與身分資訊;未具名或未提出合理事證且逾期未補正者,不受保護;對象涵蓋泛公部門員工、契約相對人及其受僱​人(含離職 1 年內)。


(二)​​機關受理與調查程序:
​1、​​移送與通知:非主管事項移送權責機關時,受移送機關免再發受理通知,但須於 6 個月內通知調查結果。
​2、​​再揭弊保障限制:揭弊者若違反程序期日逕向民代/媒體/公益團體再揭弊,原則上不受保護;除非受轉介後 10 日內移送且經查證屬實。
​3、​​扣押程序:明定各機關、司法警察及政風機構聲請法院扣押之具名方式與執行紀錄規範。


​(三)​​揭弊者保護與救濟:
​1、​​遭遇不利措施時,應回復相當職等與性質之職務;補發薪資與賠償金不得主張扣抵。
​2、​​被揭弊者依法得知、揭弊者自行公開或書面放棄者,解除保密。


​(四)​​施行日期:定於 114 年 7 月 22 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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