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環境部公告之事業,未能於期限前完成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登錄及查驗作業,可否展延。
依據「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登錄及查驗管理辦法」第11條第1項規定,事業因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是由致未能於期限內完成登錄或查驗作業時,應於規定期限屆滿前,以書面敘明理由,檢具相關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展延,最長不得超過60日。
- 發布單位:淨零推動組
- 發布日期:112-12-19
- 更新日期:113-0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