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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具有經環境部公告之溫室氣體排放源,應將盤查及查驗結果登錄於何處?

  • 一、依據氣候變遷因應法第21條第1項:「事業具有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排放源,應進行排放量盤查,並於規定期限前登錄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資訊平臺;其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應查驗者,盤查相關資料並應經查驗機構查驗。」
  • 二、盤查及查驗結果應登錄於環境部氣候變遷署「事業溫室氣體排放量資訊平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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