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業具有經環境部公告之溫室氣體排放源,應將盤查及查驗結果登錄於何處?
- 一、依據氣候變遷因應法第21條第1項:「事業具有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排放源,應進行排放量盤查,並於規定期限前登錄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資訊平臺;其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應查驗者,盤查相關資料並應經查驗機構查驗。」
- 二、盤查及查驗結果應登錄於環境部氣候變遷署「事業溫室氣體排放量資訊平臺」
- 發布單位:淨零推動組
- 發布日期:112-12-19
- 更新日期:113-0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