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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達成國家溫室氣體長期減量目標,依氣候法第10條規定,訂定5年為一期之階段管制目標,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實施,並對外公開。其內容包括:

  1. 國家階段管制目標。
  2. 能源、製造、住商、運輸、農業、環境等部門階段管制目標。
  3. 電力排放係數階段目標。

另行政院已分別於民國107年1月23日及110年9月29日核定我國第一期及第二期溫室氣體階段管制目標,將逐期檢視排放量達成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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