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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氣候法第11條規定,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依行動綱領及階段管制目標訂修溫室氣體減量行動方案,六大部門將共同承擔減碳責任,逐期達成減碳目標。第一期部門行動方案(105-109年)於民國107年10月3日奉行政院核定,第二期部門行動方案(110-114年)則於111年9月16日核定。同時,每年編寫所屬部門行動方案成果報告,檢視執行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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