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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氣候法第15條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行動綱領及部門行動方案,配合直轄市、縣(市)在地特色及排放結構,提出因地制宜的溫室氣體減量策略,訂修「溫室氣體減量執行方案」,從地方法規盤點、制度面改革著眼,將溫室氣體減量納入地方政府推動政策並落實執行,並且每年公布成果報告。

目前全國22個縣市的地方政府已經提出第一期「溫室氣體管制執行方案」(105-109年)及其成果報告,並公布第二期「溫室氣體減量執行方案」(110-1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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