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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室氣體減量推動

  • 一、自願減量專案

    為鼓勵國內產業早期投入溫室氣體減量行動。環保署於民國104年12月31日依溫管法第22條規定發布「溫室氣體抵換專案管理辦法」作為溫室氣體減量成效認可之依據。上述辦法係參考聯合國清潔發展機制推動相關工作,透過核發減量額度作為誘因,鼓勵事業推動減量工作。依該辦法規定,抵換專案額度申請,應依環保署認可之減量方法提出專案計畫書,經查驗機構確證並通過環保署審議完成註冊程序後,始得執行專案。專案計畫執行減量實績之監測報告,經查驗機構查證後向環保署申請額度核發,經環保署審議通過後,取得減量額度。

    前述機制符合國際上溫室氣體可量測(Measurable)、可報告(Reportable)、可查證(Verifiable) 之要求,以確保實質減量;同時額度核發須符合具備外加性、保守性、永久性、避免產生危害及避免重複計算等五大原則,以避免減量額度被拿來抵減時,減損到原來相關管制規定預計達到的減量成效。

    另因112年2月15日溫管法修正為氣候法,新增徵收碳費以及事業新設或變更排放源達一定規模者應依溫室氣體增量之一定比率進行抵換之規定;同時於氣候法第25條規定「事業或各級政府得自行或聯合共同提出自願減量專案,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取得減量額度,並應依規定之條件及期限使用」,以延續抵換專案機制,鼓勵事業及早減量,取得減量額度後可以移轉、交易或拍賣予碳費徵收對象或有增量抵換需求者,以提高減量成本有效性,也提供減量誘因促使減量。

    環境部依法訂定「溫室氣體自願減量專案管理辦法」(下稱自願減量專案管理辦法)規範國內額度審核等,以簡化程序、鼓勵參與及擴展成效為方向,同時明定減量額度核發應符合前述五大原則,以確保國家整體達到實質減量穩健推動。

    有關自願減量專案及抵換專案詳細資訊請至本署溫室氣體自願減量暨抵換資訊平臺查閱。

    自願減量機制係作為碳定價機制之配套措施,針對碳費徵收對象鼓勵其「以大帶小」與非納管事業合作實行減量措施,取得減量額度將可用於法定減量責任之抵減,透過多元誘因機制,將可促成事業積極減量,穩健推動國家整體實質減量邁向淨零轉型目標。

    自願減量專案
  • 二、碳費徵收推動

    推動實施碳定價是減碳重要策略,為加速減碳作為,氣候法增訂徵收碳費之經濟誘因工具,專款專用於辦理溫室氣體減量相關工作、發展低碳與負排放技術及產業、補助及獎勵投資溫室氣體減量技術等,以促進溫室氣體減量及低碳經濟發展。

    碳費制度將依國家減量目標,分階段逐步推動,初期會針對年排放2.5萬噸二氧化碳當量以上之電力業及製造業開始徵收。依氣候法第28條第3項,碳費之徵收費率,由中央主管機關所設之費率審議會依我國溫室氣體減量現況、排放源類型、溫室氣體排放種類、排放量規模、自主減量情形及減量效果及其他相關因素審議,送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並定期檢討之。

    碳費是經濟手段而非財政工具,徵收目的是為促進實質減量,因此,氣候法第29條也設計碳費徵收對象因轉換低碳燃料、採行負排放技術、提升能源效率、使用再生能源或製程改善等溫室氣體減量措施,能有效減少溫室氣體排放量並達指定目標者,得提出自主減量計畫申請核定優惠費率,透過不同費率的設計,促使排放量較大的事業積極減量。

    碳費收入將納入「溫室氣體管理基金」,專供執行溫室氣體減量及氣候變遷調適之用,氣候法第33條已明定該基金用途,包括發展低碳與負排放技術、補助及獎勵投資溫室氣體減量技術、推動氣候變遷調適工作、碳足跡管理機制、教育宣導及協助公正轉型等,透過妥善的收支運用規劃,以加大減量效果,並定期公開執行成果報告。

    碳費徵收推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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