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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適衝擊領域

環境部依溫管法規定提出「國家因應氣候變遷行動綱領」並於民國 106 年 2 月奉行政院核定,作為我國推動氣候變遷調適政策總方針;107年環境部與國家發展委員會等 16 個部會以行動綱領為依據,參酌國家氣候變遷調適行動計畫(102-106 年)執行成果,共同研擬「國家氣候變遷調適行動方案(107-111 年)」,並於 108 年 9 月奉行政院核定。該方案延續前期領域劃分,新增能力建構領域,9 大領域共計研提 126 項行動計畫,由各部會署挑選 71 項優先行動計畫,並依溫管法規定,每年提出調適成果報告。

為與國際接軌因應氣候變遷衝擊,加速並強化我國調適與減緩作為,兼顧永續發展需求,環境部於 110 年 提出「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修正草案,將法案名稱修正為「氣候變遷因應法」,增訂氣候變遷調適專章,著重基礎能力建構、科研推估接軌、確定推動架構等三大面向。該專章明訂政府應推動調適能力建構事項,並融入國民、事業、團體應致力參與之責任;強化科研接軌,由中央科技主管機關綜整氣候變遷科學、情境及風險資訊,定期公開氣候變遷科學報告,各級政府進行氣候變遷風險評估,作為調適推動依據;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權責領域調適行動方案」,中央主管機關整合擬訂「國家氣候變遷調適行動計畫」,地方政府訂定「氣候變遷調適執行方案」強化因地制宜之調適策略。

「氣候變遷因應法」於 112 年 2 月 15 日公布施行。根據氣候變遷因應法第 19 條,就易受氣候變遷衝擊之權責領域,訂定四年為一期之該領域調適行動方案,並經由整合調適行動方案,訂立本期國家氣候變遷調適行動計畫。為改善災害領域性質屬性與其他各領域重疊問題,本期計畫重新進行領域劃分,將「災害」領域整併於其他領域,成為能力建構領域及 7 大領域,共計研提 126 項行動計畫,由各部會署挑選 68 項優先行動計畫,並依氣候變遷因應法規定,將每年提出調適成果報告。

依據氣候變遷法第 19 條第 4 項,易受氣候變遷衝擊權責領域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每年編寫調適行動方案成果報告,送中央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對外公開。

7 大領域調適行動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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