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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室氣體排放管理

  • 一、排放源盤查管理

    我國已修訂公告「事業應盤查登錄及查驗溫室氣體排放量之排放源」,包含第一批發電業、鋼鐵業、石油煉製業、水泥業、半導體業、薄膜電晶體液晶顯示器業及全廠(場)化石燃料燃燒之直接排放產生溫室氣體年排放量達2.5萬公噸二氧化碳當量者,以及第二批製造業全廠(場)化石燃料燃燒之直接排放及使用電力之間接排放產生溫室氣體年排放量合計達2.5萬公噸二氧化碳當量者。依據「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登錄及查驗管理辦法」,應於每年4月30日前登錄前一年度溫室氣體排放清冊及溫室氣體盤查報告書,應於每年10月31日前上傳溫室氣體查驗總結報告及查驗聲明書,前述對象登錄之排放量已可掌握我國能源及工業部門排放量的75%以上。

    溫室氣體盤查不但可掌握明確的排放量,也能發掘減量空間與機會,為協助及掌握事業溫室氣體排放現況,我國現已建立「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作業指引」及排放量線上試算工具,協助事業彙整計算其溫室氣體排放量,並於「事業溫室氣體排放量資訊平臺」完成溫室氣體盤查登錄及查驗結果上傳作業。 詳細資訊置於事業溫室氣體排放量資訊平臺

    排放源盤查管理
  • 二、認證與查驗機構管理

    溫室氣體排放量管理與減量為我國政府與民間企業致力推動之方向,為確保執行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與減量作業程序與數據品質合理、公平與一致性,因此對於查驗機構之認證及管理成為首要課題。為此,國際間已發展出溫室氣體查驗機構及查驗作業管理機制,一般而言,主要係藉由政府機關審查許可或國際認證機構認證的第三方查驗機構針對事業盤查之溫室氣體排放量或計算之減量績效進行查驗。

    為確保查驗機構執行我國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之查驗品質,環境部參酌ISO14064s、ISO14065、ISO14066、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UNFCCC)減量機制及國際間對於溫室氣體查驗機構之管理方法,並參採國際普遍採用之國際認證體系及其制度,委託已成為國際認證論壇(International Accreditation Forum, IAF)會員之認證機構執行查驗機構認證,認證機構透過溫室氣體多邊相互承認協議(Multilateral Recognition Arrangements,簡稱MLA)之簽訂,達成接軌國際並促使國內產業能夠符合各國溫室氣體管理機制之目標。

    除此之外,為因應各國碳排放管制措施之加嚴實施在即,及國際產業供應鏈對減碳要求持續增加,環境部已依據氣候變遷因應法修正「溫室氣體認證機構及查驗機構管理辦法」,並於民國112年10月5日施行,據以強化查驗機構及人員管理,後續本部亦將配合國際發展趨勢,滾動檢討我國管理辦法規範。

    經認證機構認證並經環境部審查通過之查驗機構,將核予查驗機構許可證。最新許可之查驗機構相關資訊,可至事業溫室氣體排放量資訊平臺查詢。

    認證與查驗機構管理
  • 三、產品碳足跡標籤

    「氣候變遷因應法」第3條第18款規定,「碳足跡」係指產品由原料取得、製造、配送銷售、使用及廢棄處理等生命週期各階段產生之碳排放量,經換算為CO2當量的總和。

    為便利民眾了解產品碳足跡資訊,依「氣候變遷因應法」第37條規定,本署將訂定產品碳足跡標示之相關規範,揭露產品碳足跡,讓民眾了解產品於完整生命週期中所產生的碳排放量,進而帶動全民綠色消費行動。更多產品碳足跡政策資訊,請至產品碳足跡資訊網參閱。

  • 四、溫室氣體排放量增量抵換管理

    為降低開發行為對環境的影響,已訂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審查開發行為溫室氣體排放量增量抵換處理原則」,及依據「氣候變遷因應法」第24條第2項訂定「溫室氣體排放量增量抵換管理辦法」,作為執行依據。

    依據112年增量抵換管理辦法,針對事業申請「工廠設立」、「園區之興建或擴建」、「火力發電廠」及「高樓建築之開發」等開發行為許可,其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且涉及增加溫室氣體排放量者,需進行增量抵換,抵換比率每年至少10%,連續執行10年,也可以每年抵換超過10%,提早完成抵換。

    抵換來源可為汰換老舊汽(機)車為電動汽(機)車、汰換空調設備為高效率空調設備、汰換照明設備為高效率照明設備、汰換漁船集魚燈設備為發光二極體(LED)集魚燈設備、汰換老舊農機為電動農機及汰換既有增氧設備為高效率增氧設備等減量措施,透過此子法擴大各界參與減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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