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能源情勢與現況
臺灣能源供給與消費的關係為何?
臺灣的能源主要來自進口,因為本地生產的能源很少。2023年,石油(43.7%)、煤(28.8%)和天然氣(20.2%)是臺灣最主要的能源來源,而核能占 3.92%,再生能源(太陽能、風能、水力等)則占比較小。由於再生能源技術的發展,這些環保能源的使用量正在快速地增加。
這些能源會被送到發電廠或直接使用,其中工業部門使用最多(33.37%),如汽車、火車和飛機。交通運輸(16.67%)、商業服務(7.86%)和住宅(8.57%)也需要大量能源。還有 23.81% 的能源是當作物料來使用,例如石油可以用來製造塑膠、化學品等,並不會拿去發電或是做成汽油燃燒掉。
目前,臺灣的能源使用仍以化石燃料為主,但未來可能會依靠更多太陽能、風力等再生能源。同時,新科技讓家電與設備變得更有效率,例如LED燈、節能冷氣,這也能幫助減少能源消耗,提升能源使用效率。

資料來源:經濟部能源署「112年能源統計手冊」
臺灣電力供給設備所使用的燃料是什麼?
臺灣電力供給設備所使用的燃料現況,可以用臺灣發電裝置容量在不同年份的變化,表示各種發電方式能提供的最大的發電能力(單位:MW)來表示。從 2016 年(105 年)到 2024 年(113 年),總發電裝置容量從 49,579 MW 增加到 67,795 MW,成長約 37%。其中,再生能源和燃氣發電的成長幅度最大,而核能發電則大幅下降。
再生能源裝置的比例大幅提升,從 2016 年的 9.5%(4,726 MW)增加到 2024 年的 31%(21,052 MW),顯示臺灣大力發展太陽能與風力發電,進步幅度高達 4.5 倍之多。同時,燃氣發電裝置的比例從 31.6% 稍稍下降到 31.3%,仍是主要發電來源之一。燃煤發電總裝置的比例因為能源轉型開始出現成效,從 35.5% 到 29.3%,表示臺灣逐漸減少對燃煤的依賴。
另一方面,核能發電裝置的比例急劇下降,從 2016 年的 10.4%(5,144 MW)減少到 2024 年的 1.4%(951 MW),顯示臺灣正在逐步淘汰核能發電,改用其他較無環境疑慮的能源。這張圖反映出臺灣能源結構的轉變,未來將更加依賴再生能源與天然氣,逐步降低對核能與燃煤的使用。

資料來源:經濟部能源署「發電裝置容量」
目前再生能源發電的設置情形為何?
臺灣不同再生能源發電的設置情形,可以用再生能源發電裝置容量在不同年份的變化,也就是各種綠色能源(如太陽能、風力、水力等)的發電能力來表示。從 2016 年(105 年)到 2024 年(113 年),臺灣的再生能源裝置容量從 4,726 MW 增加到 21,052 MW,成長超過 4 倍,顯示政府大力發展綠能發電。
其中,太陽能發電成長最快,從 2016 年的 1,245 MW(26.3%)增加到2024年的14,281 MW(67.9%),佔比明顯提高,顯示臺灣越來越依賴太陽能。風力發電也從682 MW(14.4%)增加到3,890 MW(18.5%),成為第二大綠能來源。水力發電的變化較小,維持在約 2,100 MW,而生質能 生質能 生質能_固態:指生質物(如農林資源、有機剩餘資源)直接利用或轉換成固態均質燃料,可用於發電或熱利用。常見固態生質燃料包括木屑、蔗渣、稻稈、木質顆粒等。
生質能_氣態(沼氣):指生質有機廢棄物、廢(污)水或污泥,透過生物厭氧消化處理後產生可燃性氣體(沼氣),沼氣經純化後可應用於發電系統。資料來源:再生能源資訊網
經濟部能源署能源統計月報 與地熱發電則成長較慢。
這張圖說明,臺灣的再生能源發展以太陽能為主,風力次之,而水力與其他再生能源的成長較少。未來,隨著技術進步與政策支持,臺灣可能會進一步提升綠能發電的比例,減少對燃煤與天然氣的依賴,朝向更環保的能源轉型。

資料來源:經濟部能源署「再生能源發電裝置容量」
各種燃料的發電量分別為多少?
臺灣各種燃料的發電量可以用不同年份的發電量結構來看出不同燃料的增減狀況,各種發電方式所占的比例代表的重要性。從 2016 年(105 年)到 2024 年(113 年),臺灣的總發電量從 2,641 億度電 增加到 2,886 億度電,而發電的能源組成也發生了變化。
再生能源發電比例大幅成長! 在 2016 年時,再生能源只占 4.8%,但到了 2024 年,已經提升到 11.6%,顯示臺灣開始更多依賴太陽能與風力發電。與此同時,燃氣發電比例也從 31.5% 增加到 42.4%,成為臺灣主要的發電方式之一。而燃煤發電的比例雖然仍然較高,但從 45.9% 降到 39.3%,顯示臺灣逐漸減少對燃煤的依賴。

資料來源:經濟部能源署「發電量結構」
不同再生能源的發電量分別為多少
不同再生能源的發電量看以用臺灣不同年份的再生能源發電量結構來表示,也就是太陽能、風力、水力等環保能源發電的比例變化。從2016年(105年)到 2024 年(113年),再生能源的總發電量從127億度 增加到333億度,成長超過2.6倍,顯示再生能源發電能力大幅提升。
發電比例變化顯著! 2016年時,水力發電占 51.5%,是再生能源的主要來源,但到了2024年,比例降到12.6%,表示其他再生能源的發電能力已超越水力。太陽能發電的成長最明顯,從8.7%增加到44.7%,成為目前最大的再生能源發電來源。風力發電也從11.4% 提升到31.0%,顯示風能技術的發展讓發電量大幅增加。
另一方面,生質能 生質能 生質能_固態:指生質物(如農林資源、有機剩餘資源)直接利用或轉換成固態均質燃料,可用於發電或熱利用。常見固態生質燃料包括木屑、蔗渣、稻稈、木質顆粒等。
生質能_氣態(沼氣):指生質有機廢棄物、廢(污)水或污泥,透過生物厭氧消化處理後產生可燃性氣體(沼氣),沼氣經純化後可應用於發電系統。資料來源:再生能源資訊網
經濟部能源署能源統計月報 及廢棄物發電的比例下降,從 28.3%減少到11.6%,可能是因為其他發電方式發展更快,導致整體占比降低。這張圖顯示,臺灣的再生能源發展已經逐步轉向太陽能與風力發電為主,未來隨著技術提升與政策支持,這兩種能源的比例可能會繼續成長。

資料來源:經濟部能源署「再生能源發電量結構」
再生能源推動現況為何?
太陽光電推動策略
我國將「多元綠能」發展視為能源轉型之核心,已規劃優先建置技術已成熟的太陽光電及離岸風電,並積極布局地熱及小水力等多元綠能。其中太陽光電持續以屋頂型優先推動,地面型以不適農作土地及複合利用為主,截至目前併網量14.22GW。
小水力發電 小水力發電 指利用水道、圳路、管渠或其他水力用水以外用途之水利建造物之原有水量及落差,以直接設置或另設旁通水路設置之方式,轉換非抽蓄式水力為電能,且裝置容量未達二萬瓩之發電方式。 資料來源: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七款 推動策略
我國水力發電將朝向以推動環境友善的小水力為主,截至目前慣常水力併網量為2,122.62MW,其中小水力部分為180.35MW。

慣常水力 慣常水力 利用河川天然流量或調蓄流量發電,主要可分為川流量(不蓄水)、調整池式(短期蓄水)與水庫式(長期蓄水)三種形式。 資料來源:再生能源資訊網 設置量
資料來源:經濟部能源署能源統計專區
核能發電現況為何?
臺灣的核能發電曾經是重要的電力來源。大約 20 多年前(2000 年),核能發電占全國發電量的 20% 左右,代表每 100 度電中,就有 20 度來自核能。但隨著時間過去,核能發電的比例逐漸降低,到了 2024 年,只剩下 4.22%。這是因為近年來再生能源技術的突破,使得太陽能與風力發電的發展越來越快,再加上天然氣發電的提升,使臺灣能夠減少對核能的依賴,同時維持穩定的供電。
核能發電減少的另一個重要原因,是臺灣的核電廠設備老舊,使用年限已經超過原本設計的時間。一般來說,核電廠的設計壽命約 40 年,但臺灣的核電廠大多興建於 1970 到 1980 年代,有些機組已經超過 40 年,甚至接近 50 年。這些老舊的設備維護困難,安全風險也較高,因此政府決定讓它們陸續停運。例如,核一廠和核二廠已經關閉,核三廠的發電量也逐漸減少。此外,核能發電會產生大量的核廢料,而臺灣的核廢料已經累積到無法妥善處理的程度,政府至今還找不到合適的地方存放高階核廢料,因此減少核能發電,避免核廢料問題持續惡化。
目前,臺灣的發電方式已經轉變,不再像過去那麼依賴核能。未來,除了發展更多太陽能、風力發電等再生能源之外,新科技讓許多用電設備變得更省電,例如 LED 燈、節能冷氣和智慧電網技術,使整體用電需求降低,這也幫助臺灣減少對傳統發電的依賴,確保供電穩定,讓未來的生活更加環保與高效。

- 一、我國現行延役法規規定
- (一)核管法第6條第2項規定,運轉執照之有效期間最長為40年,期滿須繼續運轉者,經營者應於主管機關規定之期限內申請換發執照。未依規定換發執照者,不得繼續運轉。
- (二)核管法第6條第3項規定及核子反應器設施運轉執照申請審核辦法第16條規定,核子反應器設施運轉執照有效期間累計達四十年,仍需繼續運轉者,經營者應於執照有效期間屆滿前5年至15年,填具運轉執照換照申請書,並檢附整體性老化評估及老化管理報告、時限老化分析報告,以及終期安全分析報告與運轉技術規範之增修內容,以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並發布之事項等文件,報請主管機關審核。
- (三)另依核管法第6條準用第5條規定,核電廠延役對環境保護及生態保育之影響須合於相關法令之規定。
- 二、核電廠申請延役流程
- (一)若國內核電機組要繼續運轉(延役),台電公司需參照國際作法要求,採與國際一致的安全標準,進行延役的整體安全評估、設備安檢及必要的更新,確認繼續運轉期間仍能維持應有安全功能,以及強化自然危害的防護能力。依現行法規要求,於運轉執照屆期前5~15年提出申請及檢附法規所訂相關文件,送核安會審查。
- (二)核安會將參照國際實務案例與作法及標準,嚴格執行安全審查及現場查證,確認機組狀況符合法規及安全要求,同意換發執照後,機組才能繼續延役運轉。
- 三、國內核電廠機組現況
- (一)政府已說明,核電使用須以核安要確保、核廢能處理、社會有共識為重要前提,並依法行政。
- (二)國內核電廠各部機組,均已超過現行法規規定提出換照(延役)申請期限。依我國目前能源政策規劃,台電公司各核電廠機組運轉執照屆期後,即依法停止運轉,進入除役期間。目前核一、二廠及核三廠1號機運轉執照均已屆期,依法停止運轉,進入除役;核三廠2號機亦將於114年5月運轉執照屆期後,依法停止運轉。
- (三)台電公司已向核安會提出各核電廠除役計畫,核安會已完成各核電廠除役計畫的審查作業,並於108年7月核發核一廠除役許可,台電公司依除役計畫,進行除役相關作業;核二、三廠部分,待台電公司檢送環境部認可的環境影響評估相關資料,確認符合法規要求後,核安會即可依法核發除役許可。
- (四)此外,進入除役的機組狀態與運轉期間已有差異,與燃料及除役安全無關的設備,都未進行維護保養,組織人力亦已依除役需求而調整;核一廠部分設備,如氣渦輪機、2號機主發電機等大型設備已拆除;核一、二廠用過燃料池已近滿貯;核一廠申請啟用及核二廠準備興建之室外乾貯設施,以及核三廠用過燃料池剩餘空間的容量均有限,不足以提供長期運轉所需。
- 我國現行核子反應器 核子反應器 指裝填有核子燃料,而能發生可控制之原子核分裂自續連鎖反應之裝置。
核子反應器設施:指核子反應器與其相關附屬廠房及設備。 設施管制法及子法,針對核電廠興建、運轉及除役等不同階段訂有管制要求。 - 於興建核電廠之前,台電公司應提出初期安全分析報告等相關應備文件,向核安會提出申請,經審核合於:(1)與原子能和平使用之目的一致。(2)設備與設施足以保障公眾之健康及安全。(3)對環境保護及生態保育之影響合於相關法令。(4)申請人之技術與管理能力及財務基礎等足以勝任其設施之經營等規定,發給建廠執照後,始得進行興建作業。
- 核電廠興建完成後,經核安會審核終期安全分析報告、興建期間檢查改善及系統功能試驗結果合格,始得裝填核子燃料。裝填核子燃料後,須依計畫逐步執行各項測試,確認機組設備功能運作符合要求,經核安會審查,合於規定,發給運轉執照後,始得正式運轉。
- 核電廠運轉期間,經營者應依法令規定及作業程序書,執行安全運轉,包括機組運轉操作及設備的維護測試、輻射防護、放射性物料管理、緊急應變、核子保防等。核安會亦會透過安全審查及駐廠視察、定期團隊視察、大修視察、異常狀況調查等各項視察,確認現場作業符合安全要求;若發現有偏差情況時,則會採取對應管制措施,要求檢討改善,以確保核電廠運轉安全。
- 核電廠運轉執照屆期後,若不繼續運轉,經營者應於預定永久停止運轉之三年前提出除役計畫,向核安會申請;其中,除役計畫環評須通過環境部審查。經審核合於規定,核安會發給除役許可後,台電公司依除役計畫進行相關除役拆除作業。
- 核電廠除役期間,核安會除就各廠除役拆除等細部計畫及安全作業進行審查,確認已妥善規劃用過核子燃料安全、輻射防護、放射性廢棄物 放射性廢棄物 (核安會)指具有放射性或受放射性物質污染之廢棄物,包括備供最終處置之用過核子燃料。
(台電公司)我國的法規將放射性廢棄物分為高放射性廢棄物及低放射性廢棄物兩類。除用過核子燃料及其經再處理所產生之萃取殘餘物以外,其它都稱為低放射性廢棄物。如受到放射性污染的用過手套、工作服、廢紙、廢樹脂、濃縮廢液及更換零組件等。 管理、人員安全等作業,並持續派員至現場執行現場作業查證,確認依計畫及程序書執行。 - 於除役計畫完成除役拆除各項作業後六個月內,經營者須檢送除役後之廠址環境輻射偵測報告及除役完成報告,報請核安會審查同意後,方會解除除役管制,經營者即可進行原廠址的再利用。
- 目前國內核一、二廠及核三廠1號機運轉執照均已屆期,依法停止運轉,進入除役期間;核三廠2號機亦將於114年5月運轉執照屆期後,依法停止運轉,進入除役。台電公司已依法,向核安會提出各核電廠除役計畫,核安會已完成各核電廠除役計畫的審查作業。核安會於108年7月核發核一廠除役許可,台電公司依除役計畫,進行除役相關作業;核二、三廠部分,待台電公司檢送環境部認可的環境影響評估相關資料,確認符合法規要求後,核安會即可依法核發除役許可。
- 核安會於各核電廠除役期間,也會本於職責,持續執行安全管制作業,確認台電公司依規定執行除役作業,在符合安全及品質要求下,完成除役作業。
放射性廢棄物 放射性廢棄物 (核安會)指具有放射性或受放射性物質污染之廢棄物,包括備供最終處置之用過核子燃料。
(台電公司)我國的法規將放射性廢棄物分為高放射性廢棄物及低放射性廢棄物兩類。除用過核子燃料及其經再處理所產生之萃取殘餘物以外,其它都稱為低放射性廢棄物。如受到放射性污染的用過手套、工作服、廢紙、廢樹脂、濃縮廢液及更換零組件等。 安全管制
核安會對於放射性廢棄物設施的安全管制,採取建造執照與運轉執照的兩階段審查制度,同時在設施興建、試運轉與運轉期間執行安全與品質檢查,以確保放射性廢棄物的處理、貯存設施與運作安全。在建造執照申請階段,核安會將執行嚴密的安全審查並辦理聽證;設施興建完成後,核安會審查經營者提報的試運轉計畫,並進行相關作業檢查;完成試運轉後,經營者依法須提報最新版安全分析報告、設施運轉技術規範、試運轉報告、意外事件應變計畫等相關資料,向核安會申請運轉執照。在核安會核發運轉執照後,經營者即可進行設施營運。運轉期間核安會也將派員檢查,為民眾做好安全把關工作。

乾式貯存 乾式貯存 指用過核子燃料的存放方式,將用過核子燃料放在金屬密封鋼筒,內部填充惰性氣體,外面再使用混凝土護箱或金屬護箱作為輻射屏蔽,並且藉由自然空氣對流的被動式冷卻方式移除燃料衰變熱。 簡介
- 台電公司參照歐、美、日、韓等核能先進國家之作法規劃於各廠址內興建乾式貯存設施,貯存用過核子燃料。
- 台電公司核一、二廠室外乾式貯存設施採用獲美國核管會認可之混凝土護箱技術,將用過核子燃料置入密封鋼筒內並填充惰性氣體後加以密封,再將密封鋼筒置入混凝土護箱。
- 藉由金屬及混凝土做為屏障,將輻射與外部隔絕,重重防護,將環境和居民可能受到的影響降到最低。藉空氣自然對流作用,將熱量移除,完全不需要使用到水來冷卻。相較於用過燃料池及反應爐,必須維持相關冷卻水及電源系統,相對安全可靠。
乾式貯存 乾式貯存 指用過核子燃料的存放方式,將用過核子燃料放在金屬密封鋼筒,內部填充惰性氣體,外面再使用混凝土護箱或金屬護箱作為輻射屏蔽,並且藉由自然空氣對流的被動式冷卻方式移除燃料衰變熱。 推動現況
- 乾貯設施是核電廠除役的必要設施,核電廠進入除役階段後,必須先將用過核燃料移至乾貯設施,才能進行反應爐拆除等除役工作。
- 核一室外乾貯已於2024.10.23啟動熱測試,待取得運轉執照後,即可將兩部機反應爐內的用過核燃料逐步移出。
- 核二廠室外乾貯已於2025.1.2開工,待完工取得運轉執照後,才能將反應爐內核燃料逐步退出,除役作業才得以全面推展。
- 核一、二、三室內乾貯計畫正辦理採購前置作業,預計於決標後5~6年可完工啟用。

核廢料處理
- 低放最終處置計畫:2012.7.3經濟部選定的低放處置候選場址(台東達仁、金門烏坵)因為縣政府表達無法協辦公投而無法繼續。台電公司在兩縣成立溝通組織,持續協助地方事務與在地溝通,凝聚與建立選址共識。
- 高放最終處置計畫:高放核廢場址選址,必須依照國際標準進行地質調查。由於高放選址地質調查缺法源,也遭抗爭停擺(花蓮縣秀林鄉),迄今仍無法執行鑽探工作。台電公司目前積極參與國際合作與技術開發,採「先技術工程、後社會(溝通)工程」順序推動。
- 成立放射性廢棄物 放射性廢棄物 (核安會)指具有放射性或受放射性物質污染之廢棄物,包括備供最終處置之用過核子燃料。
(台電公司)我國的法規將放射性廢棄物分為高放射性廢棄物及低放射性廢棄物兩類。除用過核子燃料及其經再處理所產生之萃取殘餘物以外,其它都稱為低放射性廢棄物。如受到放射性污染的用過手套、工作服、廢紙、廢樹脂、濃縮廢液及更換零組件等。 處置專案辦公室:核廢設施為鄰避設施,世界皆然台灣也不例外,不論採取何種解決方案,都待立(修)法與社會各界凝聚共識後,方可順利推動。因此經濟部成立放射性廢棄物處置專案辦公室,將透過公開透明的法制程序與公眾溝通,推動高低放處置場的選址法案,讓台電公司有法源可以推動核廢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