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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年度 - 冷卻行動創新示範補助計畫(修正版)

補助法令依據:依據「溫室氣體減量技術及氣候變遷調適補助辦法」辦理

一、受理申請期間:

(一)第一類及第二類申請單位即日起至115年10月15日。

(二)第三類申請單位即日起至115年11月30日。

二、補助項目:本計畫補助類型(擇一類別申請)

(一)第一類:冷卻設備汰換並搭配能源管理系統

既有空調冷卻設備汰換為具高能源效率之冰水主機、水冷式中央空調或多聯式變頻空調,並辦理相關設備改善。應導入能源管理系統(Energy Management System, EMS),至少應具備冷卻系統運轉狀態監測、數據蒐集與資訊可視化、排程管理、遠端監控功能。

申請案應提出改善前後之節能率、節能量及減碳量。

申請本類補助者,應配合辦理溫室氣體自願減量專案;相關註冊申請期限、應備文件及第二期補助款撥付條件,依本計畫第八點規定辦理。

(二)第二類:冷卻創新示範

1、具創新性之儲冰或蓄冷系統

2、智慧冷卻負載調控系統(如EMS、最佳化控制、需量管理或其他智慧化調控)

3、低溫暖化潛勢(Global Warming Potential, GWP)冷媒替代技術

4、其他可降低冷卻排放或尖峰負載之創新技術。

申請案可為新設備或既有設備之改善。應提出創新性、可複製性、減碳或抑低尖峰用電量、尖峰負載轉移量、降低建築用電強度(Energy Use Intensity, EUI)或其他效益指標。

(三)第三類:氣候弱勢與高溫熱風險公共場域冷卻示範

為降低高溫脆弱場域之冷卻用電及溫室氣體排放,並提升因應氣候變遷高溫衝擊之調適能力,申請計畫應依場域實際需求,至少選擇下列二項改善措施,所選項目得同屬減緩措施或調適措施:

1.減緩措施:

(1) 空調主機性能提升或汰換節能改善。

(2) 建置或升級建築能源管理系統。

(3) 空調系統節能策略導入節能改善。

(4) 其他具降低冷卻用電或減少溫室氣體排放效益,並經氣候署認定之改善措施。

2.調適措施:

(1) 建築外殼節能改善(外牆隔熱改善)。

(2) 屋頂隔熱改善(含屋頂綠化)。

(3) 開窗隔熱改善(包括外遮陽改善及建築門窗用玻璃貼膜改善)。

(4) 其他具提升高溫調適效益,並經氣候署認定之改善措施。

申請案應提出場域耗能及高溫熱風險現況與預期改善內容,並依改善措施提出節能率、節能量、減碳量、室內熱環境改善或其他效益指標;相關效益得由輔導團隊經現勘、實測及評估後協助確認。

三、資格條件:

(一)第一類及第二類補助對象為依法設立登記之法人,包含醫院、學校、旅館、商業或辦公大樓、機關(構)、工廠、農產品經營者。

(二)第三類補助對象為依法設立、許可或核准,主要服務高齡者、身心障礙者或其他對高溫具較高脆弱者,且服務使用者於該場所具有長時間停留、日間照顧或住宿事實之下列場所:

1.老人福利機構。

2.長期照顧機構之住宿式或社區式日間照顧機構。

3.身心障礙福利機構之日間照顧或住宿式服務場所。

4.其他經中央或地方社會福利、長期照顧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以服務高溫脆弱族群為主,且具日間留宿或全日住宿性質之照顧場所。

前項場所應檢附主管機關核准設立、許可、登記或其他足資證明其服務性質之文件。居家式服務單位、單純行政辦公場所、短時間服務或活動據點,以及不具固定照顧空間之服務單位,不列為本類優先補助場域。

(三)申請計畫項目無「補助辦法」第4條所列不予補助之情形。

(四)申請計畫項目未獲其他補助。

(五)同一申請場所或廠址曾獲本部114年度「冷卻行動示範運行補助計畫」補助者,得不予補助。

四、辦理方式:

(一)本計畫所訂各項作業,由環境部氣候變遷署(以下簡稱氣候署)辦理。

(二)由補助對象提出申請計畫,並採競爭方式審查決選之,氣候署或氣候署委託之法人或團體辦理計畫審查相關工作。

五、審查方式:

(一)氣候署得遴聘政府相關機關(構)代表、專家及學者,組成審查小組,審查申請單位之申請計畫書。

(二)第一類及第二類計畫審查會議

由氣候署或氣候署委託之法人或團體召開,審查重點包含下列項目評分,平均得分達七十分以上之案件,始得補助。

第一類審查項目:

1.申請計畫規劃完整性(25%)

2.申請計畫之效益指標與預期成果(30%)

3.申請計畫技術創新示範性(10%)

4.申請計畫經費預估合理性(15%)

5.申請計畫後續維護運作之規劃(15%)

6.申請單位是否已完成組織溫室氣體盤查作業(無須查驗)(5%)

第二類審查項目:

1.申請計畫規劃完整性(20%)

2.申請計畫之效益指標與預期成果(20%)

3.申請計畫技術創新示範性(30%)

4.申請計畫經費預估合理性(15%)

5.申請計畫後續維護運作之規劃(15%)

(三)第三類計畫評選

第三類申請案件之評選,由氣候署委託輔導團協助辦理現勘、實測及評估,並依場域實際需求提出冷卻設備及被動式冷卻改善建議,評估預期效益及改善所需經費。

申請案具下列條件之一者,將優先列入初選現勘或決選名單:

1.既有冷卻設備老舊、具有明確汰換需求,或場域具有被動式冷卻改善需求。

2.預期節能、減碳或熱環境改善效益顯著。

3.申請單位具有高度配合意願及工程發包、執行能力。

4.已檢附擬改善項目之歷史用電資料。

六、補助金額上限:

(一)申請計畫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500萬元(含)。

第一類及第二類補助比率未達該申請計畫總執行經費百分之五十為原則。

第三類最高補助比率得達申請計畫總執行經費百分之百;接受本補助辦理採購,符合政府採購法第4條所定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達公告金額以上者,應依該法相關規定辦理。

(二)每個補助對象以申請乙案為限,實際補助經費由氣候署視申請狀況,調整核定案數。

七、全案預算金額概估:新臺幣1億元。

八、其他補助須知事項:詳細資訊請見「冷卻行動創新示範補助計畫(修正版)」。

九、本案聯絡人:

(一)環境部氣候變遷署余先生;電話(02)2322-2050分機66318。

(二)財團法人產業服務基金會葉小姐及林小姐;電話(02)2784-4188分機5251及5262。

※提醒事項:申請人/申請單位如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2條及第 3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者,應主動於申請文件填具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如未主動表明身分關係者,主管機關依同法第 18條第 3項規定,可處新台幣 5萬元以上 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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