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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助法令依據:

依據「溫室氣體減量技術及氣候變遷調適補助辦法」辦理。

公告事項:

一、受理申請期間:自即日起至115年9月30日

二、補助項目:本計畫補助類型(擇一類別申請)

(一)第一類:冷卻設備汰換並搭配能源管理系統

既有空調冷卻設備汰換為具高能源效率之冰水主機、水冷式中央空調或多聯式變頻空調,並辦理相關設備改善。應導入能源管理系統(Energy Management System, EMS),至少應具備冷卻系統運轉狀態監測、數據蒐集與資訊可視化、排程管理、遠端監控功能。申請案應提出改善前後之節能率、節能量及減碳量。

(二)第二類:冷卻創新示範

1、具創新性之儲冰或蓄冷系統

2、智慧冷卻負載調控系統(如EMS、最佳化控制、需量管理或其他智慧化調控)

3、低溫暖化潛勢(Global Warming Potential, GWP)冷媒替代技術

4、其他可降低冷卻排放或尖峰負載之創新技術。

申請案可為新設備或既有設備之改善。應提出創新性、可複製性、減碳或抑低尖峰用電量、尖峰負載轉移量、降低建築用電強度(Energy Use Intensity, EUI)或其他效益指標。

三、資格條件:

(一)依法設立登記之法人,包含醫院、學校、旅館、商業或辦公大樓、機關(構)、工廠、農產品經營者。

(二)申請計畫項目無「補助辦法」第4條所列不予補助之情形。

(三)申請計畫項目未獲其他補助。

四、辦理方式:

(一)本計畫所訂各項作業,由環境部氣候變遷署(以下簡稱氣候署)辦理。

(二)由補助對象提出申請計畫,並採競爭方式審查決選之,氣候署或氣候署委託之法人或團體辦理計畫審查相關工作。

五、審查方式:

(一)氣候署得遴聘政府相關機關(構)代表、專家及學者,組成審查小組,審查申請單位之申請計畫書。

(二)由氣候署或氣候署委託之法人或團體召開,審查重點包含下列項目評分,平均得分達七十分以上之案件,始得補助。

第一類審查項目:

1、申請計畫規劃完整性(25%)

2、申請計畫之效益指標與預期成果(30%)

3、申請計畫技術創新示範性(10%)

4、申請計畫經費預估合理性(15%)

5、申請計畫後續維護運作之規劃(15%)

6、申請單位是否已完成組織溫室氣體盤查作業(無須查驗)(5%)

7、申請單位若承諾將申請註冊「自願減量專案」,於審查會議時,由委員決議酌予加分,並列入優先補助對象。

第二類審查項目:

1、申請計畫規劃完整性(20%)

2、申請計畫之效益指標與預期成果(20%)

3、申請計畫技術創新示範性(30%)

4、申請計畫經費預估合理性(15%)

5、申請計畫後續維護運作之規劃(15%)

六、補助金額上限:

(一)申請計畫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500萬元(含),且未達該申請計畫總執行經費百分之五十為原則。

(二)每個補助對象以申請乙案為限,實際補助經費由氣候署視申請狀況,調整核定案數。

七、全案預算金額概估:新臺幣1億元。

八、其他補助須知事項:詳細資訊請見「冷卻行動創新示範補助計畫」計畫書。

九、本案聯絡人:

(一)環境部氣候變遷署余崇聖先生;電話(02)2322-2050分機66318。

(二)財團法人產業服務基金會葉珍羽資深經理及林宛宣研究員;電話(02)2784-4188分機5251及5262。

※提醒事項:申請人/申請單位如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2條及第 3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者,應主動於申請文件填具公職人員及關係人 身分關係揭露表,如未主動表明身分關係者,主管機關依同法第 18條第 3項規定,可處新台幣 5萬元以上 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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