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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氣候變遷署「冷卻行動示範運行補助計畫」

公告事項:
一、受理申請期間:自即日起至114年7月31日
二、補助項目:
(一)冰水主機(可搭配水泵、冷卻水塔)
(二)儲冰系統(可包括儲冰槽)
(三)空氣壓縮機
(四)導入能源管理系統(Energy Management System, EMS) (含排程、控制、遠端卸載)
(五)使用高溫暖化潛勢(Global Warming Potential, GWP)冷媒(Refrigerant) 之替代品或技術
(六)其他創新技術(含節能設備)
三、資格條件:
(一)補助對象:為依法設立登記之法人,包含醫院、學校、旅館、商業或辦公大樓、機關(構)、工廠(非屬碳費徵收對象)、農業相關設施。
(二)補助條件:
1、申請計畫應具備溫室氣體排放減量效益、或抑低尖峰用電。
2、申請計畫項目未獲其他補助。
3、申請單位需於申請計畫執行完畢後,連續三年辦理下列事項:
   (1)進行組織溫室氣體盤查(需檢附盤查清冊,盤查範疇一、二,不需查驗)。
   (2)提出節能成效報告(包括每季用電分析、全年操作維護成本)。
四、審查方式:
(一)本署得遴聘政府相關機關(構)代表、專家及學者,組成審查小組,審查申請單位之申請計畫書。
(二)申請案件應經審查小組審查評分達七十分以上始得補助,評分項目包含規劃完整性與示範推廣性(20%)、申請計畫技術創新性(20%)、申請計畫之節能率、節能量、溫室氣體減量效益(20%)、申請計畫後續維護運作之規劃(20%)、申請計畫經費預估合理性(20%)。
(三)申請補助內容搭配導入能源管理系統者,得優先予以補助。
(四)申請單位若已完成組織溫室氣體盤查作業者(無須查驗),得優先予以補助。
五、補助金額上限:
(一)申請計畫每案最高補助500萬元(含)為原則。
(二)每個補助對象以申請乙案為限,實際補助經費由本署視申請狀況,調整核定案數。 
六、全案預算金額概估:新臺幣5,000萬元。
七、其他補助須知事項:詳細資訊請見「冷卻行動示範運行補助計畫」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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