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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氣候變遷署「冷卻行動示範運行補助計畫」

公告事項:
一、受理申請期間:自即日起至114年7月31日
二、補助項目:本計畫補助內容需具備設備汰換或改善、引用創新技術或導入智慧化管理,有效達到節能效果及降低溫室氣體排放,且可為示範案例供應用推廣或為創新試驗計畫(需選擇至少2項(含)以上):
 (一)冰水主機(可搭配水泵、冷卻水塔)
 (二)儲冰系統(可包括儲冰槽)
 (三)空氣壓縮機
 (四)導入能源管理系統(Energy Management System, EMS) (含排程、控制、遠端卸載)
 (五)使用高溫暖化潛勢(Global Warming Potential, GWP)冷媒(Refrigerant) 之替代品或技術
 (六)其他創新技術(含節能設備)
三、辦理方式:
 (一)本計畫所訂事項,由環境部氣候變遷署(以下簡稱氣候署)辦理。所需經費由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五期特別預算支應。
 (二)由補助對象提出申請計畫,並採競爭方式審查決選之,氣候署可於申請過程委託專業團隊協助進行申請計畫審查相關工作。
 (三)補助對象:為依法設立登記之法人,包含醫院、學校、旅館、商業或辦公大樓、機關(構)、工廠(非屬碳費徵收對象)、農業相關設施。
 (四)補助條件:
   1、申請計畫應具備溫室氣體排放減量效益、或抑低尖峰用電。
   2、申請計畫項目未獲其他補助。
   3、申請單位需於申請計畫執行完畢後,連續三年辦理下列事項:
    (1)進行組織溫室氣體盤查(需檢附盤查清冊,盤查範疇一、二,不需查驗)。
    (2)提出節能成效報告(包括每季用電分析、全年操作維護成本)。
四、審查方式:
 (一)本署得遴聘政府相關機關(構)代表、專家及學者,組成審查小組,審查申請單位之申請計畫書。
 (二)申請案件應經審查小組審查評分達七十分以上始得補助,評分項目包含規劃完整性與示範推廣性(20%)、申請計畫技術創新性(20%)、申請計畫之節能率、節能量、溫室氣體減量效益(20%)、申請計畫後續維護運作之規劃(20%)、申請計畫經費預估合理性(20%)。
 (三)申請補助內容搭配導入能源管理系統者,得優先予以補助。
 (四)申請單位若已完成組織溫室氣體盤查作業者(無須查驗),得優先予以補助。
五、補助金額上限:
 (一)申請計畫每案最高補助500萬元(含)為原則。
 (二)每個補助對象以申請乙案為限,實際補助經費由本署視申請狀況,調整核定案數。 
六、全案預算金額概估:新臺幣5,000萬元。
七、其他補助須知事項:詳細資訊請見「冷卻行動示範運行補助計畫」計畫書。
八、本案聯絡人:
 (一)環境部氣候變遷署劉姵含技士;電話(02)2322-2050分機66321。
 (二)財團法人產業服務基金會葉珍羽資深經理或林宛宣研究員;電話(02)2784-4188分機5251及5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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